时间:2022-12-19 10:57:31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
为了在离婚后约束另一方积极履行义务,夫妻双方往往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实务中如何认定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本文通过类案检索,分析了不同省份的相关判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设计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的要点。
一、涉及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法律条文
(一)合同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区分了财产合同和身份关系协议,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合同归《合同法》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至今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台。
(二)江苏高院2019年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前半句看是定义离婚协议的性质,即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后半句则直接排除了违约金条款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也就是说江苏高院对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采取了不支持的态度。
(三)民法典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四百六十四条中又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也就是说,以往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明确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依据,但2020年1月1日之后不同了,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可以得到支持了呢?
二、江苏省内部分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审判实务
我们在alpha中共检索出江苏省内66份支持的判例,而家事审理指南发布之后也有5份支持的判例,通过阅读法院观点,我们发现这份指南并未对判决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有很大的支持空间。
(一)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给付补偿款,致使纠纷的产生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0)苏0492民初542号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和被告蒋某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给付原告补偿款160000元,致使纠纷的产生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
(2019)苏0311民初4360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关于房屋归属和补偿款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于协议签订后已给付了原告130000元,余款120000元未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2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的诉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自愿行为且未抗辩
(2019)苏0205民初6961号
本院认为:高某1与谭某间签订了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从高某1提供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欠条,结合谭某未答辩及举证,本院对高某1陈述谭某结欠其款项120000元,予以确认,关于谭某承诺支付的违约金50000元,系自愿行为,结合谭某未提出抗辩,现高某1要求谭某偿付,本院亦应支持。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而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案例不在少数。通过alpha检索,我们发现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和山东等省市高院虽然也出台过家事案件审理规程,但其中并没有关于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规定。
三、其他省份法院的观点
(一)上海
(2020)沪0115民初605号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迁出户口,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被告同意由公安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口,经原告通知仍不配合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以15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质,双方不得主张调整,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等)。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户口迁出时间以及逾期迁出的处理方案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经原告催促后,又历时四五个月才迁出户口,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北京
(2019)京02民终7121号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以解除双方婚姻为目的而签订,该协议系双方针对离婚与否、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配等事宜综合考虑的结果,该协议中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整体。根据离婚协议,不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故叶某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会涉及到金钱交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一方做了其他妥协,如:以放弃股权的形式获得对方补偿,因此,另一方才需要支付“对价”实现补偿。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约束需要给付金钱义务的一方,有利于促进离婚协议的顺利履行,保护妥协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降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发生。因此鉴于离婚协议中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整体,很多法院都是支持违约金条款的。
四、是否离婚协议中所有的违约金条款都能获得支持?
(一)能否针对不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或逾期支付抚养费约定违约金
1.支持的判例
(2015)浦少民初字第258号
本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即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支付抚养费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因被告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的后果,仅是原告母亲作为直接抚养方先行垫付子女抚养费用,并未实际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故由本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
(2016)京民申4506号
二审法院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余×与顾×1虽系协议签订的相对方,但协议所约定抚养费的实际支付对象为顾×2,且拖欠抚养费所损害的利益对象亦为顾×2,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其合法权益,亦为了减少当事人再次诉讼的诉累,故对于违约金一项亦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考虑到顾×1的负担能力及双方的约定,对此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判决顾×1给付顾×2的抚养费数额、期限及相应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
2.不予支持的判例
(2020)粤01民终6214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谢某、叶某是基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产生纠纷,该协议的签订基于婚姻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非合同关系,且探望权的设立是基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所有享有的亲权,不宜适用违约金予以约束,因此谢某、叶某因探望事宜主张对方违背离婚协议书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高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四
法院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可见针对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能否获得,支持各个法院的态度并不一致,支持的原因更多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而反对的理由是抚养费的给付属于法定义务,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获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例不支持的,但我们用关键词“违约金条款约束”或“抚养费获利”在alpha中进行检索,发现仅有5份判决书因为这两个原因驳回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而且《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也对此发表了观点,她认为抚养费的给付义务,虽因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双方缔结的给付协议,具有财产性质,可以参照合同编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对于探望权的履行问题约定违约金可能有不被支持的风险,但对逾期支付抚养费约定违约金的,有很大的支持空间,当然,违约金的金额也不宜约定过高,以免因为有获利嫌疑而被驳回。
(二)能否变相约定违约金?
如“男方应在离婚手续办理结束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女方支付200元的不便补偿。”
(2013)鼓民初字第2716号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古某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半年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潘某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后古某未按时迁出,潘某起诉要求古某支付未迁出户口的补偿费66700元(自2011年3月7日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按每日100元计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延迟迁户口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3月6日前将其户口自本市XX北路121号3幢2单元1305室迁出,被告实际于2012年10月29日迁出其户口,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元。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390号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须于办理离婚手续的当日将户口迁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并提供证明给女方,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女方支付人民币肆佰元的不便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离婚当日即2013年7月1日将户口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若逾期迁出需按每日4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补偿费,被告实际于2013年9月23日才将户口迁出上述房屋,违约了双方约定,共逾期84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补偿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以上两个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要求支付不便补偿还是持支持态度的,只是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可能会酌情调整。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涉及大额财产处置的离婚协议以及对方存在违约可能的项目约定违约金还是有必要的。且不论其效力是否存有争议,违约金条款的设置都可以对对方的违约行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从而促进离婚协议的顺利履行。
五、律师设计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的要点
作为家事律师,我们需要学会如何合理设计违约金条款。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注意点:
1.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尽量不以针对另一方的身份关系:即不可以针对约定要求另一方禁止再婚、禁止再生育、禁止探望子女、丧失继承权等内容设计违约金条款,如:一方如果再生育,需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 10万元,该违约金条款必然是无效的。即使设计这些条款,也要告知这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或不支持的,这样也能规避自己的执业风险,当然无效也不代表不能设计条款,有时也会对方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2.实务中我们为了规避违约金效力争议,对于涉及财产类的违约金条款可以考虑在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
⑴“男方应补偿付女方40万元,支付方式为: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6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若男方按约定时间足额、及时支付了30万元,则女方自愿放弃剩余10万元。”这样也可以避免违约金条款以及违约金约定过高不予支持的风险。
⑵男方应在离婚手续办理结束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女方支付200元的不便补偿。条文中设计为不便补偿,避免违约金的条款,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
3.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需要符合《合同法》或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包括违约金数额、违约金计算依据等,金额不宜约定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