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5:59:1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案例之五
调解平息劳务派遣工人群体讨薪纠纷
【关键词】劳务派遣群体性纠纷
【案情概况】
2019年11月,浙江温岭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宁波公司派遣工人到温岭公司,用工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随后,宁波公司组织100多名四川彝族工人到温岭公司开展劳务活动。2020年4月初,温岭公司用工期限届满,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因工资发放和补贴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在当地温峤镇人民政府组织下,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陈丹琳律师、张婷律师参与了该案调解。两位律师向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情况,认真研究了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双方争议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一是关于工人计时工资未达到基本工资的问题。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约定,工人工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按月发放,同时约定了每月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受疫情影响,派遣工人2月份出工时间较短,计时工资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两位律师提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案中,工人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因疫情导致温岭公司停工时间并未超1个月,宁波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当月的基本工资。
二是关于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支付主体问题。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对工人路费、餐费补贴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两公司生产经营都面临较大压力,遂对相关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两位律师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本案中,宁波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且之前曾与派遣工人口头约定,支付工人往返四川和浙江的路费和用工期间餐费补贴。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不影响宁波公司履行支付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义务。
三是关于宁波公司暂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受疫情影响,宁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和相关补贴。考虑到工人拿不到工资和补贴不肯离开温岭公司,已经对温岭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尽快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陈丹琳律师和张婷律师提出由温岭公司先行代付。经向各方解释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合意:由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和补贴,从温岭公司应支付给宁波公司的劳务派遣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两位律师随后为宁波公司和温岭公司起草了借款协议,温岭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和补贴,工人陆续返回原籍。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务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激化的案件。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纠纷明显增多,且涉及面较广,如不及时化解,不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还会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当事人就工资支付标准、补贴支付主体等产生争议,且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工人三方。两位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既坚持依法处理,明确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和补贴的主体责任,又坚持灵活应对,充分考虑三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和实际困难,提出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资补贴的建议,积极稳妥平息了一起群体性讨薪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