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7:19:4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览】
2016年,杨先生与山东省某河务局签订《土地资源承包合同》,租赁经济开发区某块土地用于经营驾校。2017年,市国土局对驾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驾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块土地建设训练场的行为违法,责令驾校退还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杨先生不服该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眼看驾校经营将无法进行,又面对高额罚款,杨先生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认真研究了案情,迅速制定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律师出庭应诉。律师认为,河务局已经在2005年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驾校所占土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但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本案中,杨先生在该块土地上经营驾校已经获得了河务局的许可,且驾校的建设符合河道使用功能,不会对排洪、泄洪产生妨碍,建设方案已经由河务局审核通过。另外,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14条、59条、65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应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部门无权查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法律点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66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实践中,公民一旦被查处确认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不仅相关的经营活动会被叫停,还会面临高额罚款。那么,公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圣运律师为大家讲解。
1.明确查处权限
面对土地违法查处,公民首先要了解该行为是否在土地主管部门的查处权限之内。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四大类。前三类主要指向土地使用权人,最后一类则主要指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了上述四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公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法条检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块土地因为特殊的需要,被纳入其他部门的管理范围,如本案中,杨先生经营驾校所占土地已经被纳入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部门就失去了查处权限,不论是查处主体、程序、处罚方式等,都要依据该部门规章进行,如果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违法查处,公民可以拒绝。
2.熟悉查处程序
查处程序一般包含三步:立案、调查、决定。 公民主要关注调查和决定程序即可。
在调查程序中,工作人员一般会进行现场调查,此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注意是否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参与调查,是否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没有亮明身份,公民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并注意对姓名、编号、工作单位等重要信息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工作人员会要求公民签署调查记录,此时,公民要注意核实调查记录情况是否属实,并在每一页都签上名字,如果最后一页留有较大的空白处,一定要顶格签字,不要给工作人员留下修改的空间。
在决定程序中,土地主管部门要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公民,并告知公民有申辩的权利,公民对调查情况不服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发表意见,在经过这些程序后,土地主管部门才能作出决定,并告知公民救济的途径和方法。在实践中,个别土地管理部门隐瞒公民的申辩权,也不告知决定作出后公民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方式,这都是程序违法, 可作为维权的切入点。
【律师寄语】
在决定作出后,公民可通过复议和诉讼两种方式进行维权,行政复议审查时间较短,维权成本较低,且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通过诉讼进行救济,可以优先选择。正如本案中杨先生那样,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不管是复议还是诉讼,都要尽可能地在专业人士帮助下进行,以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
2018年,由国内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有银领衔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队,受邀在权威媒体《法制文萃报》开设普法专栏,为广大拆迁户解读拆迁经典案例,普及拆迁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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