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需要找律师么,车辆贬值费需要找律师么吗

时间:2022-12-19 18:19:56来源:法律常识

问:我开了三年多的奥迪车辆被一辆五菱面包车追尾,对方全责,现在花费了维修费用30000元,4S店说车辆贬值15000元。请问,我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答:现在由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繁荣,车辆的交易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常有人咨询,我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贬值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该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尤其是一些豪车车主,因贬值较严重,有较强的动机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经过激烈讨论,最终确定了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的司法原则。

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规定

该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车辆的费用;

3.依法从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在停运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

4.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以上规定,并未包括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的专门答复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车辆贬值赔偿问题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阐明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三、可以获得赔偿的几种情形

根据以上答复,我想答案已经很清晰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人民法院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呢?我们举例说明。

1.车辆为新车,因事故影响车辆安全性能,贬值较大。

车辆为新车,一般以车辆购买后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一般不再认定为新车。

车辆在事故中造成车辆安全性能较低,贬值较大,需要以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参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号案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伶的车辆购买半年左右,事发时行驶里程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导致后围板等重要部位受损,且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贬值损失35000元。

2.车辆应该被认定为买卖或者运输的货物,发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车辆停放在汽车经销商专门用于停放待售车辆的经营场所内,或者在运输途中,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这个时候,因为车辆专门用于买卖,或者在被运输途中,且并未停放在公共车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驶,本质上该车辆是一种待交易的货物,如果被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辆170多万元的雷克萨斯SUV。次月,该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物流公司为该车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车辆由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货车从天津运至福州。不料,在山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损毁。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车辆运至指定地点。此时的车辆是货物,而不是行驶于道路上的车辆,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不应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3140元。

当然,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也明确,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对“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的司法原则进行调整,但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司法原则进行调整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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