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0:11:34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男子舒某某开车带妻儿前往游乐场,变道时引发另一司机叶某某不满,并遭到辱骂。随后两人在限速80公里的成雅高速上,以120公里的时速追逐竞驶。
两司机斗气飙车致6车连撞,舒某某的妻子也在事故中丧生。
1
飙车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某、叶某某相互斗气,在有一定车流量的高架快速路上,通过反复加减车速、快速变道等方式别车。
明知会对彼此车辆及周围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可控制的严重威胁,对桥上、桥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依然追逐竞驶,放任危险结果发生,造成车损人亡的惨剧。
成都中院维持成都高新法院的判决结果,舒某某、叶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看到法院判决,有网友会问,舒某某的飙车行为导致他妻子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共同列于刑法的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生命权,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人,舒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以两罪在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舒某某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网友又会问,寻衅滋事罪的危害对象不也是公共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吗?
为什么他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通常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而飙车这种行为的危害程度与爆炸、放火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故两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妻子的亲属
有权主张赔偿
本案中,舒某某因飙车行为导致坐在副驾驶的妻子死亡。
虽然二人是夫妻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1179条的规定,并未将夫妻关系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
只要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就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能够申请赔偿的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因舒某某、叶某某二人飙车的行为,致使舒某某妻子死亡。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双女方的父母和子女有权向舒某某、叶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主张其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
3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时间和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何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起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作出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3)其他证据材料。
最后,提醒大家,路怒如黑洞,吞噬他人、吞噬自己。
开车时一定要避免坏情绪发作,可以多做几次深呼吸、听轻松的音乐、开窗换点新鲜空气。
老外一个常见的方法可以试试,车上放一张家人的幸福合影,不开心时看看。
如果民事侵权、刑事等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律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