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2:54:51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某日,刘某因怀疑胡某与其前夫牛某有不正当关系,与胡某在一水晶店内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抓扯,在此过程,胡某使用水晶石块将刘某左眼砸伤。经第一次法医鉴定,刘某已构成重伤。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当地聘请了一名律师,该律师阅卷后要求被告人胡某做认罪认罚,并认可检察院的重伤结论,这样刑期能低一点,但是被告人家属不认可该辩护策略,遂前来北京聘请本团队承办此案件。
本团队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侦查机关聘请的鉴定机构存在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4.2.2款,“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之规定,即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我们团队要求重新鉴定,经法院审查,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送检病历资料检查时间确未超过90日,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故法院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同意进行重新鉴定。后法院委托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二次鉴定,做出了第二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对刘某部分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历经三次庭审,反复与本案法官沟通案情,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做非法证据排除,提交专家论证意见、辩护意见,终于将本被害人的案伤情由重伤变成轻伤,刑期从三年以上变成三年以下,为胡某辩护成功。
刑事律师辩护,不仅要对刑法学知识驾轻就熟,更要对法医临床学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这样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的时候,才能发现案件鉴定意见有问题的地方,从而需要聘请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一味地将所有案件的鉴定意见统统申请重新鉴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浪费了委托人及其家属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