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刑事诉讼律师咨询,杭州杀妻案小女儿监护权

时间:2022-09-25 21:58:05来源:法律常识

7月25日,随着一场新闻通气会的召开,近期牵动公众心弦的“杭州女子失踪事件”众多谜团得以解开。

杭州来某某遇害案,丈夫许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江干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直以来最牵动人心的除了来某某的去向,再者就是来某某和其丈夫许某某11岁女儿(以下简称小女儿)的监护权问题与遗产的问题。

有人问,若许某某终被法院定罪,小女儿谁来监护?被害人名下2套回迁房又怎么分割呢?

依据现行法律以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并基于目前公开的案情,笔者杭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钱宇峰律师对本案作简要分析。


情况梳理


考虑小女儿由谁抚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了解几个信息:

1.小女儿11岁,未成年;

2.小女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去世;

3.被害人来女士与许某某是再婚关系,婚前各自育有子女;

4.小女孩具有血缘关系的人,最亲的的是同父异母的哥哥与同母异父的姐姐;

5.被害人来女士名下有2套回迁房;

6.小女儿最后可分得的遗产是子女中最多的;

7.新闻报道说,小女孩母亲的前夫与小女孩父亲的弟弟都想做孩子的监护人;

8.法律上,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过许可也可以做孩子监护人。


许某某还能作为监护人吗?


目前小女儿母亲来女士已遇害,若被害人来女士生前没有其他安排(如遗嘱监护安排),则父亲许某某就成为小女儿唯一法定监护人。

但许某某一方面需要接受刑事处罚,而且介于其犯罪经历,也不适宜继续担任小女儿监护人。

不适宜担任小女儿监护人,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监护人资格。

在法院依法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之前,许某某始终是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其有权把对小女儿的监护权“委托”出去。

因为,如果其客观上无法监护,又不把监护权“委托”给他人的,将可能导致其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

谁来监护最合适?


小女儿无祖父母、外祖父母。

正常来说应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譬如已成年的大女儿来担任小女儿监护人一职,照顾小女儿。

许某某的成年儿子如果与来女士形成继子女继父母关系的话,也可以担任小女儿监护人一职。

但是基于双方性别差异以及无血亲关系的考虑,实践中,一般不会让其担任小女儿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考虑到小女儿已满11岁,应该有一定的主见,协议监护的过程应当参考小女儿本人意见。


被害人遗产怎么分割?


许某某因为故意杀害了来女士,丧失了对来女士遗产的继承权。

小女儿与被害人和前夫的大女儿是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

如果许某某的儿子与来女士也形成了继子女继父母关系,许某某的儿子对来女士遗产也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谁来保护小女儿的权益?


不管谁成为小女儿的监护人,在小女儿成年之前,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之需外,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确定监护人时,也需要考虑是否设立监督人,对监护人进行法律监督,避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利,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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