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7:24:0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时代财经 王亮 编辑:史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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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曝光了两起腾讯公司与其前员工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
两位前员工此前皆就职于腾讯游戏部门,之后入职科之锐公司,但随后被安排到米哈游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一位从事《原神》相关工作,一位从事《崩坏3》相关工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两位前员工违约金皆高达百万元。
互联网行业的竞业限制案件近几年呈多发趋势,高赔偿额逐渐成为常态,且多发于游戏行业。
2020年9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曾二审判决钱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定钱某某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0.7万元,支付高达103万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而创下竞业限制违约金最高纪录的是腾讯前高级研发人才徐振华。其于2009年4月加入腾讯游戏,负责网游开发运营,曾研发出著名网络游戏《轩辕传奇》,并获得了腾讯的股票期权,同时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
但在2014年1月,徐振华私下成立公司沐瞳科技,2014年5月,徐振华从腾讯离职后又成立了两家公司,前后研发出多款与腾讯所研发游戏相似的游戏产品,尤其是《Mobile Legends》,腾讯认为其与《王者荣耀》高度相似,涉嫌抄袭。腾讯将徐振华告上法庭,2018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其向腾讯支付共1940万元赔偿。
2018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部分竞业限制纠纷还可与知识产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等案件相关联。白皮书还提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一旦被认定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即使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日公布的两起判决书显示,腾讯游戏两位前员工孙某与吉某某皆为90后,上海人,且聘请的委托代理人是来自上海同一家律所的两位律师。
孙某2015年7月15日入职腾讯,合同期限3年。他就职北极光工作室,北极光工作室是腾讯五大游戏工作室之一。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至2024年9月30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
另一人吉某某2015年3月22日入职腾讯,合同期限3年,他在互动娱乐运营部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至2024年3月31日,约定吉某某在增值服务部工作。
2019年3月28日,孙某从腾讯辞职。4月1日,吉某某离职。腾讯向两人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表明,竞业限制期为从离职第二天起后一年时间。
腾讯与两人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甲乙(甲方为腾讯,乙方为员工)双方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与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建立劳动、劳务、劳务派遣关系,不得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
如果乙方离职后满足各项约定,那么腾讯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为乙方最后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如果违反约定,那么乙方不但要退还腾讯的补偿费,还要支付腾讯违约金,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两年工资总额。
法院查明,孙某在2019年3月离开腾讯后,前两个月待业,2019年6月3日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签约三年,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
吉某某在2019年4月离开腾讯后,前两个月待业,2019年6月6日起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
在两人离职后,腾讯向两人都支付了9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个月支付孙某补偿金22569.36元,合计9个月,共计约20.31万元;每个月支付吉某某24607.39元,合计9个月,共计约22.15万元。
2020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人偿还所有补偿金,并且支付两年的违约金。两人不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2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两人虽然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到Z公司处工作,而Z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
孙某此前在腾讯先后从事《刀锋铁骑》、《欢乐球吃球》、《无限法则》等游戏的后台开发,在Z公司具体从事《崩坏3》游戏内部的信息系统的优化;而吉某某此前在腾讯增值服务部从事移动客户端的开发工作,前三年参与主打社交和售卖各类游戏虚拟道具的“掌上道聚城”应用的开发,第四年参与手游《圣斗士》游戏商场的开发,在Z公司具体从事《原神》游戏PC客户端登陆和支付功能的开发。
天眼查显示,科之锐是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游戏产品可以看出,Z公司即为米哈游。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孙某早于吉某某3天离职,但吉某某首先在2019年3月21日收到腾讯的《竞业限制通知书》,其中规定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Z公司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孙某在2019年3月27日收到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则不包括Z公司。
一审中,孙某认为腾讯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Z公司罗列在内,故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且两家公司运用的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方面均不同,其没有掌握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泄露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
而吉某某认为,腾讯公司在后续发放其他员工的竞业限制通知中并未将Z公司罗列在内,故认为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不过,一审法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腾讯与米哈游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两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判决两人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的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即孙某应退还从2019年6月3日起的补偿金,共15.8万元,支付违约金为97.64万元。吉某某应退还从2019年6月6日起的补偿金,共16.87万元,支付违约金107.95万元。
孙某和吉某某皆不服判决,因此继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此案中,吉某某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包含了米哈游,但孙某没有。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对时代财经表示,即便从孙某的角度来看,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有的公司采用明确列举,有的采用概括方式,而腾讯采用的就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因为企业可能很多,没有办法都列举,所以采用这种概括的方式。”
接受时代财经采访的三位律师认为,尽管米哈游没有被列入孙某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但仍属于竞业范围,因此存在竞争关系。
不过,法游游戏法团队创始人王欢则指出,即便腾讯与米哈游都有游戏开发业务,但“应当就游戏业务是否涉及到具体哪款游戏,或者说双方就游戏性相同的游戏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来进一步认定,比如米哈游开发了类似《王者荣耀》的游戏,孙某在米哈游从事该款游戏设计。”
此外,违约金是一个主要的争议点。诺诚游戏法团队负责人朱骏超认为,这在法律上目前没有特别确定的标准,而各个地区法院的标准也不同。
王欢认为,在孙某的案件中,孙某本身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其至到科之锐、米哈游处工作并非双方签署《竞业限制通知书》中载明的限制公司,主观上孙某并无恶意。而在职务上,孙某在原公司为后台开发,至米哈游处为信息系统优化,亦不存在关联性。综上,认定孙某承担百万元的违约金,有失偏颇。
赵占领则表示,违约金只能在个案中结合其收入水平和履约过错程度来进行综合判断,“弹性相对比较大,就这个案子来讲的话,我觉得判决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而从两个前员工的补偿金来看,赵占领认为,其发放标准是很高的。赵占领提到,法律一般规定补偿金是月均工资的30%,而在本案中,两人都是50%。
二审法院也提到,本案其中一个焦点就在于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法院二审判决依据结合了孙某此前的收入水平,查明的数据显示,孙某2019年3月离职,从2018年3月开始,每月工资20050元;4月至9月,每月工资为21850元;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工资为25150元。
此外,2018年3月至6月,腾讯每月发放孙某租房补贴1250元,7月租房补贴为568.18元;2018年5月至7月,腾讯每月分别支付孙某其他奖金21306.67元、21306.67元、21306.66元;腾讯另于2018年11月以“税前发放”名义支付孙某344.38元,2019年2月支付孙某其他奖金113.08元,还发放孙某2018年年终奖169650元。
因此,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双方就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不存在畸高情形。
此外,腾讯在与两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两年,但向两人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期限为一年,这也造成了双方在违约金上的争议。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两人向腾讯支付两年的离职前12个月税前月均工资,按照此计算,孙某的月均工资为4万元左右,吉某某的月均工资接近4.5万元。
王欢对时代财经说,游戏行业的竞业限制纠纷表明,玩家对游戏的高质量需求,直接体现在游戏公司的招人上,美术的品质和技术要求非常高,高端人才抢夺激烈。朱骏超也表示,这也意味着游戏公司人才竞争激烈,游戏产品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