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0:21:35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婚外恋而导致离婚的情况非常的多,而这种因为第三人介入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介入婚姻的第三者赔偿呢?今天的文章通过案例来给大家讲一讲发生这种情况,原配起诉第三者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李某为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因为店铺人手不够,便招聘了周某某为店铺员工。周某某明知张女士和李某为夫妻,但是却与李某在相处过程中互生爱慕之情,并介入张女士和李某的感情,成为了李某的情人。张女士无意发现了周某某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感到十分震惊和痛苦。张女士认为周某某作为“小三”介入自己婚姻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损害赔偿对象只限于配偶
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对配偶权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婚姻赋予配偶双方的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生活、共享共同财产等权利义务,更多约束的是夫妻双方而非他人。面对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有解除婚姻的自由,还可以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赋予另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请求对象只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外第三者。
法院认为
周某某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不忠行为,违反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张女士的损失可在离婚时向李某主张。因此,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温律说法:
我国法律对于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只能在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向具有过错的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向第三者追索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只能作为道德领域调整的问题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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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