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0:26:06来源:法律常识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答记者问
检察环节如何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下称《办法》)。日前,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2019年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9--2022年)》,要求“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值班律师职责范围、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为解决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经费、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2019年以来,司法部在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在此期间,司法部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就《办法》内容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专家所提合理化意见均已采纳。
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律援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值班律师的内涵、工作原则、组织实施部门及相关职责。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细化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要求。第三章“法律帮助工作程序”,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保障值班律师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值班律师履职要求,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权利的保障等。第四章“值班律师工作保障”,规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管辖、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明确建立值班律师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会商通报机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对值班律师履行相应的监管和指导职责。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监狱履行职责涉及值班律师工作的,适用办法中关于公安机关的规定,废止“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在认罪教育、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等方面,检察机关承担了重要责任。那么在检察环节如何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答:2019年,“两高三部”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办法》在吸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值班律师的职责、执法司法机关的义务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认罪认罚,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努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截至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个,天津、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一是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线阅卷。三是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办公便利。对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均给予提供专门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设置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会见室,给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四是依法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告知权利基础上,检察机关还会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检察机关会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问: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定位是什么,是否仅是见证人的角色?值班律师如何实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帮助,而不仅仅是作为见证人,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有效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提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办法》,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职责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等;二是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是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是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是就案件处理,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是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以说,在立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已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机制。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阶段,也是值班律师发挥实质作用的关键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除依法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还致力于构建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指导意见》提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今年5月,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对量刑建议说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一是要求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与辩方沟通协商过程制作笔录并附卷,通过全程留痕的方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要求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中拟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拟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叙明;三是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说理,特别对认罪认罚前后量刑建议的区别进行充分说理,使量刑成为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问:公安监管部门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
答:《办法》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保障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保障。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为值班律师提供工作餐。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97.7%的在用看守所已经建成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二是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告知宣传。看守所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看守所通过电教系统宣讲、民警谈话教育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如何申请法律帮助。看守所通过电子屏、警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向在押人员家属宣传值班律师工作制度。三是规范看守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运行机制。首先,明确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启动程序。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据办案单位通知启动。《办法》分别设置了法律帮助申请表、法律帮助通知书,其中载明法律帮助对象个人信息,看守所据此安排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值班律师。其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渠道方式,既可以自己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看守所代为填写,再由看守所及时转交值班律师。第三,明确了值班律师身份核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向看守所提供并及时更新驻看守所值班律师库或者名册信息、值班律师排班表、值班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值班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办理会见,看守所依据值班律师名册、值班律师排班表,核实值班律师身份。第四,明确了值班律师会见保障和监督。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值班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看守所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确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情况,对值班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线索及时转法律援助机构处理。(作者:闫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