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找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被害人如何挽回经济损失

时间:2022-12-20 06:07:57来源:法律常识

李晓娟(化名)被网友诈骗了。

有个叫朱达(化名)的网友,主动加了李晓娟的QQ号。在QQ上,朱达经常嘘寒问暖。得知李晓娟从事医疗行业生意,朱达便谎称自己从事药材买卖,谎称自己名下有多家公司,伪造个人存款记录,并伪造与多家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合同、对话记录,让李晓娟误认为此人老实可靠、有经济实力。随后,朱达谎称与他人有生意往来拖欠别人款项、母亲生病住院、被别人追债等,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晓娟40余万元。

李晓娟去当地报案,民警说这是民间借贷纠纷,建议她去法院起诉。

李晓娟既无奈又焦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我听了李晓娟的陈述,再梳理了证据材料,初步判断这是以借为名的诈骗案。

我们要做的是,通过刑事控告,尽可能挽回损失。

以刑事控告挽回被害人损失 | 蓝天彬律师

搜集证据材料推动立案

接受委托后,我搜集、整理证据材料。一方面把所有的QQ、微信、电话、转账记录调取出来,另一方面努力搜集朱达虚构生意来往和经济实力,以取得信任进而骗取财物的证据。

一查,就发现朱达的骗局漏洞百出。

(1)朱达伪造《中药文山三七明销协议》给李晓娟,谎称存在三七药材交易,然后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晓娟财物。在该协议,朱达以南京某某药材经营部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可知,均不存在该经营部。所谓的乙方云南某三七经营部,也不存在。

(2)朱达谎称和QQ网友李某、王某进行三七药材交易,然后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晓娟财物。经过与这两人在QQ核实,该两人均表示从未和朱达进行三七药材交易。

(3)朱达伪造《外购原料协议书》,谎称为南京某某味精厂采购花椒,被拖欠货款,然后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晓娟财物。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南京某某味精厂已经注销,不可能和朱达的江苏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且该份所谓的协议中,居然把江苏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误写成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漏写了一个字。

(4)朱达伪造《承包协议》,谎称承包农庄用地,展示自身经济实力,然后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晓娟财物。所谓的合同甲方为南京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代表郑某某签字。而据查询了解到,南京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无任何股东或员工姓名为郑某某,显然该份协议系伪造。

(5)朱达伪造南京银行余额对账单,展示自己有银行余额近百万元,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取得李晓娟信任,进而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经比对,该银行对账单系ps。

(6)朱达谎称自己有另一家公司江苏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取得李晓娟信任,进而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不存在这家公司,只有江苏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但股东和员工均不包括朱达。

越搜集证据材料,就越坚定这是个刑事诈骗案。我从证据和犯罪构成等角度撰写《刑事控告书》后,带领李晓娟去报案。

如何确定管辖地是个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理。本案中,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南京某区。银行转账信息显示,其中二十万元转到某银行南京某分理处,银行地址为南京某区某号。我们向银行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遗憾的是,该派出所民警认为管辖地不在这儿。

经过一天的打听,终于得知朱达所在农场的位置,就去农场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最终公安机关受理,在三十天以内刑事立案。

诉讼代理人有权阅卷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作为被害人李晓娟的诉讼代理人,去检察院阅卷,工作人员可能没碰到过类似情形,犹豫是否让我阅卷。好在,我提前有所准备,马上和他们讲法规、讲道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我和工作人员说,所谓要经过检察院许可,应该是检察院以许可阅卷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除非案件特殊、敏感的情形,否则都要允许诉讼代理人阅卷,而本案显然不属于特殊、敏感的情形。如果不让被害人的律师阅卷,那律师怎么履行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工作人员说要向领导汇报,最终得以阅卷。该据理力争的时候就要据理力争,理直才能气壮,气壮之后理更直,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和办案检察官据理力争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朱达骗取李晓娟25万元。这与我们刑事控告的40余万元出入较大。办案检察官认可25万元诈骗金额,认为其他金额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我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后,递交法律意见书,论证诈骗金额应为40余万元。

一、应当总体上评价朱达涉嫌诈骗40余万元,不宜分割为刑事诈骗部分和民间借贷部分。

(一)朱达在讯问笔录中承认虚构事实,诈骗40余万元。

朱达在第一次笔录中称,“大概有40多万元”,“我没有三七、藏红花的生意,我当时编造了一个做三七生意的由头”,“我没有和味精厂做生意,也是编造理由”,“当时和李晓娟借钱的时候,我母亲好好的没有发病,钱我自己用掉了”。“我没有还李晓娟这些钱,她的这些钱我也还不上”。

朱达在第六次讯问笔录中交代,编造银行账户存款记录,“就是为了向李晓娟炫耀自己有偿还能力”。

朱达在第七次讯问笔录中交代,“李晓娟的钱大概有40多万元”,“我除了和别人借钱外,我一时也还不上李晓娟这些钱”。

(二)即便朱达有部分款项投入农庄,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诉讼代理人注意到,2019年1月,朱达在还没有请工人的情况下,伪造要给工人发工资的事实,向李晓娟实施诈骗,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部分给予儿子。朱达实施诈骗的行为在2019年1月已经完成,已构成犯罪既遂。在李晓娟多次催要欠款的情况下,朱达在2019年五六月份才和李晓娟说投入到了农庄,这是为了掩饰犯罪的后续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三)朱达总体具有诈骗的故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其声称用于农庄,正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诈骗行为。

朱达诈骗行为的迷惑性、隐蔽性在于,他将部分款项用于农庄等用途。但是,这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不能把这部分款项列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因在于,农庄投入巨大,长期无法实现盈利,且朱达对外负债累累,也就是说朱达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仍然大肆借款,构成诈骗罪。其声称用于农庄,正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诈骗行为,不宜认为朱达前面有诈骗故意,后面没有诈骗故意,或者认为前面没有诈骗故意,后面才有诈骗故意。

二、朱达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承诺退赃,但至今分文未退,其主观恶性大,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立即予以逮捕。

朱达在案发前曾反复说明天或后天还款,到期后消失不见,然后编造各种理由百般拖延。

朱达在讯问笔录中,也多次承诺退赃,貌似有悔罪表现,但从取保候审至今,仍然只是口头上一次次说要退钱,结果还是分文未退。40余万元赃款,哪怕先退几万元也可以,但他就是一分钱不退。朱达没有任何悔罪表现,显示其主观恶性大,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立即予以逮捕。

三、希望司法机关查清赃款去向,加大追赃力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被害人李晓娟并非大富大贵之人,这40多万元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赚来的。朱达骗取这40多万元之后,被害人家庭已经入不敷出。希望司法机关查清赃款去向,加大追赃力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和检察官据理力争,反复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大部分意见,除了刚开始的几笔没有认定为诈骗,其余均认定为诈骗,金额变为37万余元。

在法院继续争取挽回损失

开庭当天,我和李晓娟都坐在公诉人席位边上。朱达面对我的连环发问,节节败退,承认所有的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阶段,我继续和法官沟通,表达两大核心诉求:逮捕朱达、尽快退赃。

法院决定逮捕朱达,看守所以朱达身体原因不予羁押,法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至于退赃事宜,经过多方工作,朱达退赃十万余元。

不久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朱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朱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李晓娟人民币27万余元。

朱达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朱达面对的是监狱。

而李晓娟,也慢慢从这件事的阴影中走出来。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刑事案件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打官司 伤残 程序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找律师可靠吗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