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0:37:1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35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谢黎明
性别男
年龄32
身份证号34128119******00638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7号16户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谢黎明、燕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664.2元。 二、驳回原告刘晶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杨坤、刘晶负担241元,由被告谢黎明、燕强强负担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