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0:41:30来源:法律常识
打架斗殴拘留有案底吗?
打架斗殴拘留这需要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打架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5至15天。行政拘留(就是大家常说的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范畴,在公安机关一般会有记录,能够查询,但不是案底。
第二种情况是:打架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刑事拘留。
而刑事拘留后,如果后期经过法院判决,确实构成犯罪,是会留有案底的。
打架斗殴有案底会影响找工作吗?
目前在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前科也就是案底,因此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无法撤销、消除。
当然上述前科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因此,就算有行政拘留案底,对今后生活,不会有啥影响。
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
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一)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常见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意见如下: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二)、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常见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意见如下: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毎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蝠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常见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意见如下: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到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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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亮律师,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齐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留校山东政法学院工作两年,担任读者俱乐部主任,主要组织参与学生学术活动,在那种“学术的争鸣,实力的较量,智慧的碰撞,才华的展示”的学术气氛中使自己的口才,心理素质等得到很好的锻炼,也为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培养了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其严密的逻辑思维。在高校工作期间创刊杂志-«博观»,并担任«博观»主编。在杂志、报纸发表论文、文章、律师点评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