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温度法律圈 ,作者牛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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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建立基本信任,了解基本信息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而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主要通过会见时的当面沟通实现。因此,第一次会见时双方建立第一印象,构建基本信任就至关重要。
在短时间内建立基本信任的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可以快速实现:
①辩护律师的言谈举止间表现出的专业与敬业;
②辩护律师的人文关怀与当事人建立某种默契;
③辩护律师的委托,来源于当事人非常信任的亲属朋友等。
而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既是建立信任的一种方式,也是辩护律师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甚至是在辩护过程中提供辩护思路的一环,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第二环节:开始介入案情,了解程序性问题
在了解完上述基本信息以后,开始进行案件情况的了解阶段。首先要了解的是关于程序性问题的相关信息,结合相关情况看能否对于辩护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提供相关的信息。
这个阶段,让当事人明确了解其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拥有的各项权利也至关重要。当事人只有在充分了解个人法定权利时,才能相对情绪平稳地面对办案机关,真实、客观的回答办案人员的各项问题。
1)了解当事人被抓获的相关情况
-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获?
- 是你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还是侦查人员在其他地方将你抓获归案的?抓获的过程中是否有反抗行为?
- 侦查人员在抓获你之前,是否有过电话沟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 被抓获时,你正在做什么?
- 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是否签收了拘留通知书?
- 你是什么时间被逮捕的?是否签收了逮捕通知书?
- 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
- 进看守所时有无进行体检?
- 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办案机关有在其他地点对你进行过讯问吗?
- 进入看守所前,你随身携带了哪些物品?
2)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情况
- 有权申请回避;
-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 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 有权拒绝签名不予以补充、改正的笔录;
- 有权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 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 针对以下情况,有权申诉、控告:
-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 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 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 ⑤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了解当事人的权利有无受到侵犯的情况
- 办案机关在提审时候,有无打骂、恐吓、威胁、刑讯逼供、冻饿烤晒、疲劳审讯?如有,请说出具体时间、地点、当时的办案人员是谁?
- 办案机关进行每一次讯问的全程,是否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否准确?
- 办案机关有无在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有没有发问或者暗示、明示内容?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关闭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行为?
- 讯问过程中,办案机关有无将你带出讯问室?这个过程有无其他人员与他接触过?
- 办案机关在第一次对你进行讯问之前,是否向你告知了你的法定权利?
- 办案人员记载的讯问笔录内容是否与你所述相符?有无不符或者多记、漏记的情况?
- 讯问笔录存在与你所述不一致的情况,办案人员是否允许你作出修改?
第三环节:沟通实体问题,充分了解案情
从这部分开始,进行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沟通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了解,从这个阶段中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接下来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基本方向。
1)了解当事人被抓获的相关情况
- 你知道你涉嫌的具体罪名吗?
- 跟你释明一下,法律关于你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你都明白了吗?不明白的我可以再具体跟你解释。
- 请你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上述事实?
- 实行犯罪行为的现场在哪里,现场有无人员看见你实行犯罪行为?
- 是你一个做的还是几个人做的?(非共同犯罪则不需问)
- 你们是如何分工的?你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了解主从,非共同犯罪则不需问)
- 你实行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是什么?
- 你在实行的犯罪行为时候有无其他情况发生?你是如何处理的?
- 你实行犯罪行为后,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 你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有无发生过纠纷或过节(案件的起因)?
- 被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怎么样?你了解吗?
- 案件是如何案发的,你是否了解?
- 目前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与你认为的事实是一致的吗?有哪些出入,请具体讲一下。
- 关于案件事实,你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2)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
- 你知道承办你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名称和姓名吗?
- 问你是否知道承办你案件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与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与案件有什么关联?比如说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等。
- 侦查机关对你共提审过几次?
- 你在进看守所前做过几次笔录,进入看守所后提审过你几次?
- 检察机关是否提审过你?
- 除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还有其他人员以什么身份见过你?
-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你讯问的重点是什么,你是如何陈述的?
- 办案机关每次提审你的间隔时间有多长?单次提审你的时间有多长?有无保证你的休息与饮食?
3)了解讯问情况与会见情况的一致性
- 你向办案机关所供述的事实,以及刚才你跟我所陈述的事实是你做的吗?哪些是你做的?
- 你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
- 你对你在办案机关所作的供述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地方?
- 你回答办案机关的问题与你今天回答我的问题,是否一致?
- 办案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跟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确认?
第四环节:了解案件证据,确认合法办案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案件事实,对于在案证据的了解也非常重要。除了了解在案证据,通过会见当事人,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了解是否存在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或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来影响案件的进展。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办案人员并不是很愿意与辩护律师进行当面沟通,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辩护律师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对于证据的高度重视,使得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当面沟通的方式,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案情。
1)了解本案的在案证据,以及可能的证据
- 除了你的供述外,还有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是你所为或者不是你所为?
- 有无你在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相关场所或人身进行过搜查的行为?有无让你进行过辨认?
- 有无让你签署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 侦查机关有无告知你本案的鉴定意见结果?
- 侦查机关有无查封、扣押、冻结你其他物品(随身携带的除外)?
- 有哪些证人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 你的手机、电脑是否被办案机关扣押?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中是否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你还能想起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线索吗?
2)了解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合法办案
- 自被羁押之后,有没有将你带离过看守所?
- 讯问你的时候,有无为你提供翻译人员?(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或者聋哑人)
- 侦查机关询问或讯问你的时候,有无成年家属在场?(仅限当事人为未成年人)
-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诱供的情况,比如让你认罪,可以马上取保之类的情况?
第五环节:关于会见的其他重点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案件事实,对于在案证据的了解也非常重要。除了了解在案证据,通过会见当事人,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了解是否存在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或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来影响案件的进展。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办案人员并不是很愿意与辩护律师进行当面沟通,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辩护律师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对于证据的高度重视,使得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当面沟通的方式,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案情。
1)是否存在有利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 你愿意退赃、赔偿或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吗?
- 你有没有能证明你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人或其他相关材料?
- 你有无立功的情形?有无举报检举的事项?
- 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介绍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 本案的发生背景是什么?是否与其他案件有关联?
2)对于本次会见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确认
- 你有自我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你是否同意我继续为你辩护?若同意,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中加签你的名字并捺手印?
- 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威胁、恐吓你?律师有无其他任何违法、违规或不良的行为?
- 今天会见中你对律师的提问所回答的内容是否真实?
- 你对律师这次会见及今后的工作是否有意见或者建议?
- 你有无问候需要转达,或有无家事需要转告?
- 除了委托我作为你的辩护人外,你是否还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
- 我会在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沟通过你的案情后,再根据案件的进展确定下次来见你的时间?
3)最终的确认、签字
- 最后请你核对会见笔录,与你陈述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地方请你更正,并在更正处捺手印确认,无误或更正完后无误的,请在每页签名并捺手印确认,并在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首次会见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委托、了解事实、了解证据、确认程序问题以及适当的人文关怀。在会见中,辩护律师需要将专业讲清楚,将事实问清楚,将思路捋清楚,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或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基本辩护方向。
结语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了解,作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当事人,在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通过律师会见,是很有限的可以进行对外沟通与交流的途径,也是获得法律帮助的有限途径。
因此,重视会见,既要重视会见中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也要重视会见时对当事人心理的安抚,尽可能使得当事人在处于刑事司法困境的状态下,能够以一个良好的心态面对案件。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案件最终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