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1:36:58来源:法律常识
开局一张图
内容全靠编
谁能想到
一张自拍照
居然被别有用心之人
搬运至医美机构
莫名其妙成了
“整容后人生逆袭”的女主角
● 搬运盗用,虚构故事 ●
2021年7月,某高校学生小晴(化名)被同学告知,“知乎”平台用户“十某某”在相关问题链接“男生都比较喜欢长相好看的女生吗?”下添加回答:“三句话让男人给我花了18W!”“没人看出来我的漂亮是整的,就这样我嫁给了富二代!”并配上了小晴发布在小红书App上的照片。
了解到该情况后,小晴联系上用户“十某某”,对方表示,医美项目是在某微信公众号上找到并在相关医美机构做的。小晴又找到该微信公众号的客服人员,对方称照片中的女生是自己的客户,眼睛鼻子都是在该医疗美容工作室做的。
小晴将该医美工作室起诉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自己的维权费用。
● 法院:盗图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查明,知乎用户“十某某”的注册手机号为虚拟号码165XXXXXXXX,其他信息不详;微信公众号的用户主体名称为:某医疗美容工作室,运营者为林某。
2022年3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十某某”和该微信公众号在盗用原告肖像、捏造不实信息、诱导网络用户进行整形咨询等方面存在利益输送链条,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等。被告某医疗美容工作室及运营者林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小晴作为在校大学生,知乎上的不实发帖已被其同学看到,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发帖内容关乎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的感情状况、容貌等声誉,原告小晴主张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予以认可。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属于合理开支,也应得到支持。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医疗美容工作室赔偿小晴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等不断发展,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更加普遍。不仅是“名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每个普通人的肖像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该案中,被告医疗美容工作室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络平台发表文章以推广、介绍其经营的整形、美容项目,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并虚构小晴实施过上述美容项目,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湖南高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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