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1:35:26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诸多城市、乡镇都进行改造和再建设,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也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与此同时,涉及的房屋拆迁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房子是人们生存的基点,因此在众多的案件中,拆迁房的分割都难免卷入其中,今天,北京英淇律师就离婚案件中的拆迁安置房分割进行一次解读。
基本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夫妻矛盾日益加深,于2005年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项目开发建设,林某的产权房被依法征用,征收方与林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老房子拆迁置换房屋三套,由于拆迁方给予的房屋部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拆迁房屋内的人口因素,原告林某认为因此其中有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安置补偿利益,但截止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证。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但因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房产证,对此不作处理,但对原告所享有的居住权予以了确认。
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对于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房产利益,法院一般不做处理,待房屋取得房产证之后,当事人再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如果房屋已经交付,那么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居住权来保护自己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法规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