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0:12:0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 年 6 月的一天,晏某和女友汪某在朋友温某家里聚餐。期间,汪某接到前男友周某的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晏某气不过,邀温某一起去教训周某。汪某阻拦未果,晏某和温某驾车前往周某住处,手持伸缩棍对周某进行殴打,周某敌不过,夺路而逃。
周某逃离后,晏某和温某便驾车返回。在返回途中,两人见前车行驶较慢,便出口辱骂。前车司机下车理论,晏某和温某对前车司机进行殴打。路人见状,随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晏某和温某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对晏某、温某提起公诉。
某法院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对晏某和温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本案中,晏某因女友与周某的情感纠葛,对周某心生不满,邀约温某一起殴打周某;后又在返回路上,无事生非,随意辱骂、殴打前车司机,造成周某、前车司机轻微伤,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保持理性与克制,才是健康的人格。无事生非,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以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是懦弱者的表现;好勇斗狠、恣意妄为是可悲者的外衣,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