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2:20:00来源:法律常识
揭开一段尘封的往事,讲述一个已经报销的、天价医疗费的诉讼故事。告诉你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已经通过社保报销的医疗费,仍然可以要求被告医院赔偿。
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患方原告已经报销的费用,有什么法律依据、律师应当怎样主张、法官会怎样判决、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请您读完本文便可得知。
2013年12月28日,某男士(以下简称“患者”)因晚餐进食后,发生持续性的、剧烈的不能耐受的腹痛伴腹胀,于当晚21时左右就诊于某医院急诊,检查结果显示“消化道不全性肠梗阻”。相关医生给予注射止痛药物、输液等治疗,但因腹痛剧烈,经急诊处理不得缓解,医方给予收治住院治疗。
当夜23时56分原告住院治疗,入院后患者出现少量鲜红色血便,医方未予特殊注意。同时剧烈腹痛得不到任何缓解,医方上级医生查房认为不能排除消化道穿孔或胰腺炎,决定给予暂禁食水及对症补液治疗。
从0时41分到当日上午7时30分的7小时时间内,医方未对患者实施任何观察、检查、诊断,未进行任何告知。
患者从0时左右入院时血压117/77mmHg、心率110次/分,到当日7时30分时降到83/58mmHg,心率升到124次/分;到8时30分,血压降到74/58mmHg、心率升到150次/分,到9时,患者心率升到160次/分。
上述过程显示患者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外科休克。
从患者28日21时左右就诊开始,到29日14时的17个小时中,医方未对患者肠梗阻同时合并外科休克具有什么样的临床意义进行任何分析评估,更未对患者属于单纯性肠梗阻还是绞窄性肠梗阻进行任何分析、评估、鉴别、诊断。更未进行任何告知。
29日14时许,因患者腹痛严重不能缓解,患方要求转院治疗。
转入上一级医院后,经检查,医方考虑患者可能发生了一种特殊、而且少见的疾疾病:肠系膜动脉血栓形成。同时,因为血栓导致小肠供血中断,而发生了肠坏死。患者入院后5个小时,医方给予实施剖腹探查手术,术中发现患者全部小肠、升结肠坏死,无奈之下只能进行全部小肠、加升结肠切除。
手术后患者再再也无法经口进食摄取营养,虽然也还能够进食,但因为没有了小肠,不能消化吸收食物,患者只能依靠静脉注射营养液维持生存。
按照当时的价格,完全静脉营养,每天仅营养液的费用,大约在600到800元之间。
小肠切除后患者共存活3年多时间,共发生医疗费、静脉营养费、住院等费用122万元左右。
面对如此严重的医疗损害,以及每天不间断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患者选择了诉讼。
经过艰难的诉讼,最终患者赢得了官司,可以获得医院的赔偿。
本案患者享受的医疗保险是新农合,大约报销30%左右。针对这几十万的费用,患方能不能要求医方赔偿呢。我们团队查阅了大量的资料,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纪要》中,第九条规定作出相应规定,大意是:人身损害案件中,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
我们团队依据该纪要内容,向法院作出变更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庭审后,法庭支持了相关请求,判决被告医院承担了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以及本案诉讼结果,证明了经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在诉讼中仍然可以要求被告赔偿。
人身损害诉讼案件中主张被告方承担已经报销医疗费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目前尚无法律层面的规范,规定侵权人承担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会议纪要,法律层级较低,有些地方法院执行,但大多数省份的法院并不执行。这需要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特别注意。
2、《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无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法院也可以从这个角度不执行。
3、当一些案件医疗费用特别巨大,需要当事人缴付高额诉讼费时,这样主张有较大风险。相关代理律师一定要向当事人说明,《纪要》所规定的内容,有可能不被法院执行,相应部位的诉讼费可能要白交。
4、但对于一些低保家庭,交付诉讼费用特别困难时,符合法院减免诉讼费的案件,则可以没有顾虑的主张已报销部分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