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2:39:09来源:法律常识
《大国律师》徐明良专访!礼赞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庆祝文化部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大国律师》由中国商务出版社隆重出版!
逻辑刑辩,刑事辩护王冠上璀璨的明珠
—访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明良
徐明良,中国逻辑刑辩专家,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逻辑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理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他擅长逻辑、论辩、演讲,思路独特,出奇制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成为具有独创性的逻辑刑辩律师。他首次提出“逻辑刑辩”,其主编的《审案的逻辑艺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系列“逻辑刑辩故事”等作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他受邀担任中国超协调智能数学研究所等数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以独创的逻辑刑辩缔造了无数起无罪、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判轻罪等成功辩护的奇迹。
曾引发轩然大波、一片哗然的“南京彭宇案”因一纸判决形成定论,然而各方争论和社会热议却并未因此沉寂、止步。对此,有专家提出,如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来分析和对待,就会有另一番见解和视角。自此,法律逻辑成为热门词汇跃入公众视野,吸引众人视线。其实,法律逻辑既不是舶来词汇,也不是新生事物,早在20多年以前,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明良就开始对此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独创思路与独特方法,并以此缔造了许许多多成功辩护的奇迹。
毕业于浙江大学的徐明良自小聪慧用功,对语文、数学、哲学有着天然的兴趣和爱好。学生时代,徐明良不仅成绩优异,而且精力充沛、逻辑思维严谨,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学习哲学和逻辑知识。那时,在其他同学甚至老师眼中都异常生涩、深奥的逻辑命题,徐明良却觉得兴致盎然,乐趣无穷。
毕业后,不论工作岗位如何变化,徐明良始终不放弃对知识的渴求,始终不辍对于逻辑学的思考与研究。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还对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在他心里,法律与逻辑有着“严谨、缜密”的共同特点,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细致推理的脑力劳动。于是,他开启了“逻辑”与“法律”同修共进的全新学习模式。
1993年,徐明良将自己潜心研究的学术成果形成了文字,向中国逻辑学会主办的逻辑刊物《逻辑与语言学习》投稿。意想不到的是,那篇近5000 字的题为《试谈概念的外延及其关系》的试笔之作竟然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不仅仅因为文章条理清晰、结构严谨,令人信服,也不仅仅因为这篇专业、深刻的论文竟然出自一位非院校派人士之手,而更在于这篇论文所具有的独特意义:逻辑通识认为的传统逻辑存在的致命缺陷根本就不存在,缺陷不在于这门学科,而在于我们的研究没有透彻;揭示了概念外延关系中还有一种遗漏的没有发现的下反对关系,从而填补了中外逻辑史上的空白;逻辑通识的概念外延关系中,矛盾关系的定义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由此,逻辑通识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等也应作出相应内容的调整或修改等等。这些重大的突破性学术成果得到了许多逻辑学家的高度肯定,著名逻辑语言学家、中国逻辑与语言研究会首届会长、浙江大学教授王维贤先生鼓励他再续写一个姊妹篇;该论文的责任编辑、首届金岳霖奖章获得者、中国逻辑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逻辑专业委员会会长、天津商业大学教授瞿麦生说:“我们的友谊是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时间隔不断,空间隔不开。”也是从那时起,徐明良便养成了一有新发现、新感悟、新体会,便与他人共同分享的习惯。
次年,徐明良顺利通过国家律考,正式执业。一方面,在业务工作领域, 他勤奋好学,勤恳踏实,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他一如既往地在逻辑领域探索、前行。他敏锐地意识到,逻辑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将逻辑思维运用于法律领域,将会使侦查破案、庭审辩护如虎添翼,一定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强大效果。
就这样,在别人眼中枯燥寡味的逻辑研究,却成为了徐明良的人生乐趣。他遨游其中,深得其乐,硕果累累。
他善于破解逻辑学研究难题,对被视为逻辑学在复合判断与演绎推理方面的主要内容和精华所在的“析取”与“蕴涵”进行专项研究,并从选言判断、假言判断、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等多个方面,把握了“析取”与“蕴涵”的实质含义:关键要正确区分“直接分解式”与“间接分解式”的差别,并从“可逆性”或“不可逆性”中明确它们的逻辑性质,从而引发了诸多的逻辑研究专业人士“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慨叹。
徐明良勇于问鼎逻辑学研究高峰,探索了罗素三大逻辑难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他用“孙悟空是不存在的”表述,探索了罗素的第一逻辑难题,用两种最为简单、直观的表述方法,探索了罗素的第二逻辑难题,运用“只要范畴(W)一定,它也总是完全符合矛盾律与排中律的”这一思路,探索了罗素的第三逻辑难题,这有益于自1905年起人类长达百年的逻辑思考与艰辛探索。
学术领域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执业20余年来,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徐明良巧妙运用逻辑论辩方法进行反驳。他的辩护词有理有力,出奇制胜,使得“无罪或轻罪”辩护的成功率显著提高。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交叉路口 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纠纷。宝马车司机刘某对骑车人于某拳打脚踢后,又从车内取出长刀,把于某砍伤。争执中,刘某长刀落地,于某捡起后砍向刘某。刘某连中数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虽然主线清晰,但细节却耐人寻味。矛盾刚发生时,刘某踢了于某几脚,于某未有大动作反击。刘某取刀后,于某不停躲避。期间,刘某不慎刀落,于某抢刀时连刺刘某腹部两刀。刘某倒地起身跑向宝马车,又中五刀。此后,神情呆滞的于某回到宝马车前,直到警察现场出警才松手放刀。
一时间,昆山砍人案引起了法律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对嫌疑人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讨论和分歧。此案发生后,徐明良发表了相关评述,运用逻辑学中选言肢穷尽的析取命题,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焦点问题切入,环环相扣,丝丝入理,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于某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属于防卫过当,也应当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于某还有自首情节(于某一直留 在现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就应当按照《刑法》第233条“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并结合《刑法》第20条第2款“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嫌疑人于某予以减轻处罚(这里的“减轻”应当是3年以下,不包括本数3年,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果然, 随后发生的事实是,公安机关认为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不负 刑事责任,故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几年前,不满16周岁的初三学生江某,听说校外中学生方某欺负同班同学洪某,便打抱不平,约人找方某评理。方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叫来七位同学帮忙。双方校外理论时,因话不投机,场面失控。双方群殴中,方某被江某打成重伤,被送医后不治身亡。此案审判时,一审法院认为:江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因其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故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后,江某父亲慕名向徐明良求助。徐明良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首先,“应当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依据《刑法》规定,江某的犯罪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法定最低刑是10 年有期徒刑。所以,江某只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徐明良的辩护意见,改判江某为有期徒刑9年6个月。一位少年的人生因徐明良的成功辩护得到了挽救和改写。
其实,我们大家熟知的“追讨网络赌球债务的犯罪行动”也是徐明良的经典之作。
几年前,被告人张某等五人为索要史某网络赌球16.7万元的债务,认为被害人胡某的女友孙某作为中介人对该债务负有责任。张某等人与胡某会面后,将其骗到杭州市文晖桥火锅店吃饭,并以亮出手枪等方式逼迫胡某支付27万元,其中包括所谓的讨债费用10余万元。被害人胡某被迫同意并将情 况告知孙某。而后,在胡某亲属到宾馆与张某商定分期付款24万元后,公安机关便将张某等人原地抓获归案并扣押了一支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及三把管制刀具。9月1日,法院对该起“抢劫罪”进行公开审理。
在被告人和其他辩护人对抢劫罪都没有异义的情况下,徐明良却坚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他遵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由前件和后件构成,根据其逻辑性质,前件是后件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一逻辑思路,紧紧抓住是否构成抢劫罪这一焦点,对“当场性”即“两个当场”,进行了缜密的逻辑推理。首先,被告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当场使用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第二,当场抢走财物或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只有被告人同时具有“两个当场”的“当场性”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但事实是,被告人并未实施暴力,被害人也没被当场被抢劫或被迫交出财物。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在强有力的逻辑辩护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五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从而他们均未构成持枪抢劫罪,免于10年以上的刑罚。
几年前,王某与张某蓄谋骗货,然后卖给方某,方某知情后同意协助并带车接应。在得手即将离开时,货主突然警觉并阻止。王某一边通知方某接应,一边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货主捆绑起来,然后两人带货强行离开,并与方某会合。此案破获后,很快移交法庭审理。公诉人认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案值达9万多元,属抢劫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担任方某律师的徐明良从“方某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他两人的抢劫行为超出了方某的故意范围,方某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方某并不是为了抢劫行为的顺利实施而带车前来接应,他的行为对于抢劫罪的实行没有任何意义”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的逻辑辩护。最终,法庭采纳了徐明良的意见,判决方某有期徒刑3 年缓刑4年。
方某家属激动不已,因为此前的咨询答复均是方某只能构成重罪的抢劫而不能构成轻罪的诈骗。所以,这样的结果简直是意料之外的天降之喜。
尽管徐明良低调内敛,但精彩的“无罪或轻罪”辩护却一次又一次地使他成为公众的焦点。2018年7月,被一审法院宣判死刑的浙江东阳故意杀人 案被告人李某(义乌市人)的家属,慕名“逻辑刑辩”,登门请徐明良担任李某的二审辩护人。2019年2月,徐明良运用独特的“逻辑刑辩”为李某进行了精彩的“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相约自杀”的可能性)的轻罪辩护。最后,该案上诉人李某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李某一家人的激动之情无以言表。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始终是徐明良的坚持和操守。在多次庭审辩护中,徐明良以逻辑知识,以尊重口吻当场指出公诉人所犯的逻辑错误。2019年1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庭的一个案件中,在被告人面临敲诈勒 索、挪用资金、受贿三项指控的情形下,徐明良也以逻辑刑辩的方法进行了检方证据不足的辩护,最终法院宣判:被指控犯罪的五起案件,其中有三起不构成犯罪。
20余年来,徐明良以独特的视角,结合具体案情,娴熟运用擅长的法律逻辑艺术,出奇制胜,成功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刑事和民商等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缔造了多起死刑(立即执行)案被改判为“死缓”的传奇,并使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也相应得到较轻处罚。同时,他还受邀担任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就法律热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进行专业解读。
尽管工作繁忙,时间宝贵,但徐明良笔耕不辍。一方面,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通过论文的形式进行专业交流,特别是他撰写的逻辑刑辩系列文章得到了北京逻辑语言专修学院(原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简称“中国逻大”,中国逻辑学会主办)董事、中国逻辑学会原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董志铁教授等专家、学者的高度肯定,并由北京逻辑语言专修学院网站及微公号跟踪转载刊发。一方面,他积极加入高难度专业命题的破解行列,并坚持“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简单的问题明了化”的思路,先后为多个共性难题寻找到正确答案和破解之道,给人以深刻的智慧启迪。
目前,徐明良和山东大学副教授张传新博士共同主编的《审案的逻辑艺术》,以及收录于《大义精诚·中国当代律师经典案例》和《中国律师年鉴2010》中徐明良的经典案例,已成为业内人士学习实践的模板和指南。
2017年,徐明良集多年研究成果之大成,首次正式提出了“逻辑刑辩”的概念和理论,全面分析、总结了之前的工作实践,并陆续编写了一些学术性强、趣味性浓、辩护效果好的真实刑辩案例。同时,他积极创新交流载体,开通上线“逻辑刑辩”微信公众号,分批次推出了“逻辑刑辩故事”系列文章。
“逻辑刑辩”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提交了一项高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的智力成果,是刑事辩护发展的创新之举,更是刑事辩护理论的升华,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的里程碑,现公众号关注人群已逾千万。
2018年,在徐明良的积极推动下,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举办的“沙龙漫谈—《法官思维与法院实务问题》”等多项学术交流活动成为了刑辩律师的主打品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许多界内律师纷纷以参加甚至旁听沙龙漫谈为荣耀。
在逻辑刑辩领域深20余载,徐明良收获了成功与尊重,多次荣登中国百强律师榜单。在2018年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第26届学术会议上,徐明良 在“律师论坛”上做学术主题报告,并在“法官论坛”上受邀担任点评嘉宾,为法官论文作精彩点评。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继成教授等多名专家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扬、点赞徐明良的特殊贡献,许多专业律师纷纷引用他的学术论点作为自己的辩护依据。
工作之余,徐明良依然像青年时代一样,将自己的热情和精力都奉献给了逻辑刑辩。他决心在法治中国的宏图伟业中,继续以逻辑刑辩的力量守护公平正义、折射法治光芒!
逻辑刑辩,刑事辩护王冠上璀璨的明珠!徐明良律师说,任何一个疑难案件,律师都应当把它作为一个世界逻辑难题来看待,并且应当努力地破解它。徐明良律师和他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始终努力并创造着一个又一个成功的奇迹。(文/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