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3:10:4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付华伟土地征收律师团
律师解读:
房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期间)实施期间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与征收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由此产生的安置、补偿问题,起诉征收人,居然不能按照行政诉讼来起诉,怎么办?
来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你就明白了。
一、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案情简介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2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区管委会
再审申请人作为被拆迁人与西安某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2月24日签订了《新区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再审申请人收到协议所约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其所在房屋被实施拆迁。2017年4月26日,再审申请人以根据《协议》被申请人未对其享有的155平方米安置房予以拆迁安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一、二审法院及最高法院均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安置补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对其与西安某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新区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不服。该拆迁安置协议未经行政机关裁决,徐保安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院裁定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四、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但按照该条例规定在此期间产生的补偿协议仍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以应当按照民事案件进行起诉,以免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驳回。
(付华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