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3:20:37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后,往往会向律师提出:“官司打输了律师费退不退?”“官司打赢了律师费由谁承担?”等问题。如果律师承诺打官司包胜诉,官司一旦打输了,退费就是必然的。所以,几乎所有的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都设定一个条款:“律师不承诺办案后果,委托人不得因为案件结果对自己不利而要求退费。”所以,当事人请律师代理案件,官司一旦打输了,律师费也就泡汤了。如果律师代理的案件胜诉了,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呢?应该说,某些案件可以要求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但不是所有的案件的律师费都可以要求败诉一方承担。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律师费的承担,采取了“其他”或者“相关”的费用予以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把律师费归类为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支出的其他或相关费用之中。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以下案件的合理律师费,能够向法院提供合法的支出凭证之后,法院会按照合理标准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
一、对于人身侵权类案件,当事人要求由侵权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时,法院予以合理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规定的“合理费用”,就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所谓合理,是指律师收费标准合理;律师费支出的票据合理。
2020年12月23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支出律师费后,要求对方赔偿的,法院也予以支持。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利益,采取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起诉等手段,故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就比较复杂,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聘请律师应诉、取证等。也就是说,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当事人想要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聘请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并发生律师费。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确认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败诉,受侵害一方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要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要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通过民事审判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条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行为,如果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的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三、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的律师费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
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发生后,法院可以支持被侵权人一方要求侵权人赔偿律师费的诉求。
《著作权法》第54条第3款规定: 侵权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第7条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通过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在知识产权类的司法保护方面力度是很大的,对律师费明确保护的目的,就要让侵权人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才能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四、对不正当竞争案件,可以要求侵害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被侵害一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其中就包括律师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就包括律师代理费。
五、债权人有意放弃权利或不合理行使撤销权的,受损害方为此支出律师费的,由有意放弃权利或不合理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承担。
在社会生活中,经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对某人的债务,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有意放弃权利或不合理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规定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
六、担保类案件中的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不管是否在合同中约定,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即使合同的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当事人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法院一般会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合理律师费予以保护。
契约自由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只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并要求对方承担,法院或仲裁委一般都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的支出必须合理,而且实际已经发生,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商事仲裁案件的律师费一般都由败诉者承担,本文不予论述。法律虽然对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与律师机构签订有法律服务合同或协议,律师费的约定符合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目前各省市有关律师收费的标准并不统一,由各地的物价审批机构和律师协会或律师行政主管机构审批后统一执行。因此,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收支方式及标准。这是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保护律师费的前提要件。
2、支出律师费后,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收费票据。目前各地对律师收费的税务管理,有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专门增值税发票。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要求保护的律师费发票,必须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原件,其目的是防止开具虚假律师费发票,出庭质证后又立即作废。所以,当事人在支出律师费后,一定要保存好律师费发票原件。在向法庭提供原件时,要保留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对法院收取的发票予以记录。
3、支付律师费原则上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转付,以便查询。在诉讼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时,向律师事务所付款的银行流水也是重要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向法院要求保护律师费的时候,一定要向法院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并合法地支出了,前面所述的三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最高法院审理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昊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330号案件,争议焦点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时,却主张被告支付的诉求是否应该支持?”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判认为:关于国开行青海分行已支付的和后期发生的律师费应否支持的问题。《保理合作协议》约定“无论昊润公司主动偿付还是国开行青海分行依本协议约定从昊润公司账户扣收款项或抵消债权,昊润公司均按下列顺序偿付国开行青海分行债权:(一)国开行青海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国开行青海分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80000万元系为实现案涉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根据上述约定,该笔律师费应由昊润公司承担。对于国开行青海分行主张的后期发生的律师费,因国开行青海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故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一案例明确了一个根本原则,想要求法院保护律师费,法院只保护实际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对没有证据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