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8:05:14来源:法律常识
《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近日公布了“00后”立遗嘱等一批广受关注的遗嘱登记数据。白皮书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遗嘱22万余份,已生效遗嘱共计4707份。从数据上看,遗嘱人不断趋向年轻化,与其它年龄段的人群相比,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纳入和安排成为00后、90后的遗嘱中一个突出的特征。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为什么要立遗嘱,以及内地与香港跨境遗嘱执行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立遗嘱
在死亡之前,每一个人对其享有的财产均有自由处分权,在死亡之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令到财产得以转移占有。在生前立下遗嘱的意义在于:
(一)明确财产范围
财产的形式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既有现金,也有诸如保险、基金、理财、股权;甚至是虚拟财产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等形式。由于财产的形式多样和复杂,不光家庭成员,有时就连自己都不一定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财产。因此,在生前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梳理和罗列,避免自己突然离世后未被发现的财产无人继承。
(二)可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在其死亡后,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其遗产进行处理。按照法定继承,你的财产就有可能被你不愿意的人所继承,例如出轨的妻子或者败家的儿子。即使是法定继承,同一顺位也可能有多位继承人,遗嘱可避免继承人之间因财产分配而产生不和。此外,《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约定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有的父母可能只想把遗产留给自己子女,如果没有遗嘱进行明确,也达不到父母该目的。因此,生前立下遗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自己的遗产。
(三)为继承人省去程序上的麻烦
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的分配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即使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但是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仍然面临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在实践中,遇到最多的情况是,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有的法定继承人已经离世,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有的法定继承人移民了联系不上,有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此外,还需要去调取户籍档案,证明是否有遗漏继承人。而在办理继承手续时(特别是产权过户),需要全部继承人均在场才能办理。以上种种,都令到继承手续困难重重,而生前立下遗嘱可以为继承人省去很多程序上的麻烦。
二、遗嘱的分类与效力
遗嘱可以划分成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在内地订立的遗嘱如何处理香港的遗产
在内地订立的遗嘱,如果是遗嘱继承应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如果是法定继承或虽有遗嘱但遗嘱没有指定执行人则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令(内地的遗嘱一般甚少指定遗嘱执行人)。如遗产属于不动产(例如房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来确定谁有继承权,动产(例如银行存款、股票)则适用被继承人居所的所在地法律来确定谁有继承权(前述关于继承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定方面,内地和香港是一致的)。香港高等法院随后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有继承权的人。
香港高等法院在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时,需要继承权人提供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此类内地公证文书需要到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在取得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办理授权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凭法庭命令与银行等各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配给继承权人的手续。
四、在香港订立的遗嘱如何处理内地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以及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举例说明,香港居民若生前经常居住于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遗嘱,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去认定遗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备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遗嘱成立且有效,则在内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一般认为,在香港订立的遗嘱(香港俗称“平安纸”)若经过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即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生前留有遗嘱,在其去世后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证明该遗嘱有效。遗嘱认证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嘱执行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香港订立遗嘱,需要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指令遗嘱管理人。办理完遗嘱认证后,还需要由在香港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作公证。公证完毕后的流程跟内地居民继承在内地遗产的流程一致,不动产的持香港的公证文书到内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继承的产权转移登记,部分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可能要求在内地公证处再做一遍公证;动产的持公证文书到相应的主管机构进行转移登记,例如股权的到工商登记部门、存款的到对应的银行等。
司法判例节选 案号:(2019)粤06民终220号 香港居民邹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平均赠予其妻子赵某、女儿邹某兰、邹某洁。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该遗嘱于2017年4月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并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间,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支出人民币513.3万元,分别转入其在内地的女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的账户。赵某、邹某兰、邹某洁以邹某红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损害邹某的遗嘱继承人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红等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邹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内地财产,故其在内地的存款应当由赵某、邹某兰、邹某洁继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未经遗嘱继承人同意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侵害遗嘱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邹某红等向赵某等返还上述存款人民币513.3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五、结语
概括而言,涉及跨境的遗嘱继承,继承人的身份、经常居住地、是否已婚等因素都会影响遗嘱的执行效率,因此,对遗嘱内容应尽量具体、详细,且符合两地法律的规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纠纷的产生。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