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1:41:04来源:法律常识
一位老乡问我一道法考的题,说“张三为了吓唬李四,拿枪捅了李四后背一下。恰好枪走火了,把李四打死,请问李四构成什么罪”。
我把这道题放在律师交流群里,让大家讨论。
律师甲说,如何证明张三拿枪主观上只是吓唬李四?
律师乙说,如果是法律考试,则答案是过失致人死亡,一看就是学院派的专家,根本无法解释张三的动机为什么是吓唬李四而不是枪杀李四后狡辩说是吓唬李四。律师丙说拿着枪,枪里还有子弹,吓唬人也不需要装着子弹啊。
律师丁说,子弹上膛,打开保险,就能预见到“走火”致人死亡的后果,这种“走火”属于“技术概率”而不是法律过失,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而且谁能证明这是简单的“走火”而不是借口“走火”故意杀人?
律师戊说,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拿着杀人的枪支,子弹上膛而且打开保险,这已经是妥妥的准备杀人。此时用枪顶着别人的后背,这已经是瞄准。后来枪杀他人了,辩解说是吓唬他人不小心走火,只有法学院的教授可能相信,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都不会相信。
我把这道题拿给办案机关的朋友看,他们明确告诉我,这是典型的持枪杀人,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故意杀人罪,只有学院派的教授才会认为是枪支走火。我说你们如何认定张三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枪支走火故意意杀人?他们回答更简洁,正常人都知道枪支能杀人,只要你拿出枪支对准了人这就是杀人,警察都可以将其当场击毙,除非你能证明张三不属于正常人例如不满14周岁、精神病发作期。我感叹说还是你们警察最简单,不需要学院派专家那样弯弯绕绕。
我后来回答这位老乡说,如果是考试,你就填写过失致人死亡,学院派的专家设置的题干在那里,你这样回答才能得分。如果你是去做律师或者做法官,这个案件就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故意杀人罪,张三没办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吓唬李四而不是杀害李四,即使法医能够证明是枪支走火,也只能说张三掏钱子弹上膛打开保险并瞄准李四那一刻,他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此后如何打死李四不影响故意杀人既遂。
我后来与教授闲谈,说这种题目是否太不接地气了?真要考察考生对过失杀人的理解,能不能从鲜活的案例中找几个出来?中国有如此丰富的案例库,学院派专家还需要闭门造车自己去“编故事”写案例吗?教授朋友也直截了当,这题不是我出的,他们丢人跟我们无关,余律师可以痛骂他们一顿。我微微一笑说,我可以骂许多学院派专家是顶着博士、教授头衔的文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