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9:56:52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因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往往通过一些中间人即个人或企业提供信息或资源,帮助承揽工程项目。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中间人提出签订协议对中介费或居间费进行约定,以保证将来工程项目承接成功时,能够依据协议取得居间费用。
对此类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居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应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是,因国家对工程项目承发包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并且,工程项目的发包等信息是公开的,因而,签订居间合同承接工程项目是故意规避法律的脱法行为,是"灰色"的,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
笔者认为,对此类协议的效力应区分发包的项目来认定。其一,如果所发包的工程项目不是按照《招投标法》等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不需要强制性招标,不存在规避法律问题,另外,因此类项目标的较小,发包信息比较多比较杂,收集信息相对比较困难,中间人因提供信息促成承接业务成功,一般符合居间合同的特点,签订的居间协议应有效,收取居间费用比较合理。其二,如果所发包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属于强制规定应通过招投标进行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收集招标信息,通过投标、中标程序获得承包业务,而不是与中间人签订居间协议,通过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形式进行,中间人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希望通过居间协议来使居间费用合法化从而达到行贿或其他目的的,可能会不被法院所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以《民法典》第146条虚伪意思表示或第153条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律来认定协议无效。笔者曾办理一个类似案件时,法院判决居间协议无效,判决中间人即个人退还收取的居间费用100万元。
甚至,法院在审理此类协议时,可能以存在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承接工程项目签订居间协议也是一些抱有不良动机的诈骗嫌疑人的常见手段。通过欺骗的手法,骗取建筑施工企业的信任,通过提供虚假的项目信息,以居间的名义骗取所谓的居间费用,使建筑施工企业损失惨重。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正规途径,通过招标投标以优势的市场竞争获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