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0:03:08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征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成为典型的核心纠纷。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法律规定笼统,复议程序与裁决程序混淆,导致很多拆迁户对此不太明白,法院也有不同的判断。前不久,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询问,对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是否必须先申请协调。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未经协调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被受理。那么,在复议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必须要先协商吗?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协商并非征收补偿方案复议的强制性前置程序,部分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协调的立法本意是增加解决行政纠纷的渠道,申请协调属于被征收人的权利。而且,协调本质上是协商调解的属性,不是强制性的,自愿原则是协商的前提,政府无权要求拆迁户必须配合。也就是说,拆迁户们有权不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谈判。
第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就是说,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第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中强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管理的层级监督作用,强化内部纠错机制。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一意见致力于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社会矛盾,强化行政复议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因此,公民应当积极运用行政复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协调作为前置强制程序来增加公民维权的难度。
因此,政府在接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时,不应将协调作为前置程序,而应根据拆迁户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部分法院直接以此为由判决败诉,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