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0:10:21来源:法律常识
智通财经APP讯,实力建业(00519)公告,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无锡盛业(作为被告人)近期涉及一宗由时代盛业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内容有关指称债务人民币3000万元。
时代盛业指称:于2013年6月,时代盛业与三名人士(即王典来先生、吴益春先生及黎振扬先生)(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时代盛业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3300万元、为期两年的贷款;于2013年6月,贷款人、时代盛业、无锡盛业及时代盛业的若干联系人订立补充协议,当中指出贷款由无锡盛业用于支付无锡盛业拟开发的一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且各方同意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时代盛业应将贷款利息直接汇予无锡盛业,而该款项应由贷款人用于购买无锡盛业拟开发土地上的公寓;及时代盛业于2013年6月及7月向无锡盛业汇出合共人民币3000万元。
时代盛业现寻求法院责令无锡盛业偿还指称债务人民币3000万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由法律诉讼当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及无锡盛业须承担法律诉讼费。
无锡盛业已委聘中国法律顾问处理法律诉讼并获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概无充分的法律或事实依据支持时代盛业的申索,主要原因如下:无锡盛业并非贷款协议订约方,而补充协议并未指明无锡盛业为贷款的借款人;时代盛业于2013年6月及7月向无锡盛业汇出人民币3000万元是为了偿还时代盛业先前结欠无锡盛业的债务;及提出民事申索的两年法定时效期已于2017年6月届满。
经考虑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无锡盛业抗辩理由充足。无锡盛业将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