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0:16:23来源:法律常识
6月1日,安徽阜阳男子申友证在阜南县看守所意外死亡事件取得重大进展,阜阳市检察院出具二次鉴定结果,认定“阜南看守所驻所医生未及时进行有效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在患者病情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6月7日,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和死者家属,以申友证在看守所被人为延误8个小时救治时间,对调查结论提起复议申请。同时,将向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2019年3月28日,在扫黑除恶行动中,47岁阜阳男子申友证在关闭自家棋牌室近3年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拘。4月28日,申友证家属收到其在阜南县看守所“心梗死亡”的消息。
2020年1月,家属提出“死者申友证多发肋骨骨折,鉴定材料不完整,没有体现出鉴定机构查阅过死者从发病、抢救期间的录像资料,以及对死者同监室的证人进行询问的记录”,针对家属对第一次尸检结论的上述质疑,阜阳市检察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院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申友证进行二次尸检。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阜阳市检察院6月1日出具的二次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申友证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左侧第6肋软骨、左第2-5肋骨骨折系频死期或死后抢救过程中形成,与死因无关。
二次鉴定意见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6月5号我们去阜阳市检察院拿到的《尸检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调查结论》,从我父亲死亡到今天已经过去410天,我父亲的遗体至今仍存放在阜南县殡仪馆,一条人命不能说没有就没有了,我们家属希望有关部门能主动担责,主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我们家属需要为我父亲的死亡讨一个说法。”
6月8日,死者的儿子申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2019年9月第一次尸检鉴定认为其父死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他们当时就对尸检结论存在质疑。“现在的二次鉴定几乎推翻了第一次认定的结论,我们家属也接受肋骨骨折的认定,毕竟要相信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但狱医延误诊治、救治方案错误,看守所是存在责任的,我们要求追责。”
申某表示,父亲在羁押前还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阜南县看守所却没有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导致延误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错误,基于阜阳市检察院的二次认定结论,他们向阜阳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后,将向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分局提起国家赔偿。
申友证的家属在复议申请中提出,检方的二次鉴定结论刻意回避看守所责任,应予立即纠正。作为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在对申友证死亡原因的调查过程中,应该对整个案件过程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论应包含各方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是否尽到相应的职责相关内容。但这一调查结论并未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南县看守所、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分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以及驻所检察室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出具调查结论。
此外,家属还提出,2019年3月31日律师会见申友证时,申友证向律师诉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病情很严重,律师曾两次为申友证申请取保候审,但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均未依法予以办理,甚至还称未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
6月7日,死者申友证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发病按3次门铃 病倒按7次门铃
周兆成介绍,阜南县看守所的监控显示,2019年4月28日上午7点33分,申友证开始发病,随即舍友连续按了三次门铃,却没有任何人开门,直到2小时后的上午9点19分52秒,阜南县看守所监管人员才将申友证带走就医。但是,很遗憾没有直接去医院,而是在看守所医务室进行简单救治。
监控显示,整个救治过程不足三分钟,看守所医务室人员让申友证吃了一点药,就将其打发回监室。随后,回到监舍的申友证,坐立难安,不停地翻身、捂胸口、擦鼻涕和嘴,身体发冷,让舍友拿被子盖。在当日下午2点51分57秒,申友证突然从凳子上倒在地上,舍友分别按了7次门铃叫人,等有人进来将其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时已15点28分47秒,又耽误了长达半个小时之久。
周兆成指出,看守所作为法定的监管场所,应该对在押人员身体健康高度负责。阜南县看守所“明知”、“延误”、“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等一系列的“行为”导致申友证在患病后没能得到及时救治,甚至出现“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的严重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阜南县看守所应该对死者申友证的死亡负责。”
调查未回应“六段视频跳跃不完整”
周兆成认为阜阳市检察院的二次鉴定结论未回应死者家属的一些合理关切。
首先,死者家属曾反映申友证在2019年4月19日,被从阜阳市看守所转押至阜南县看守所当日的监控视频,其中有六段视频是跳跃不完整的,明显存在剪辑的可能性,阜阳市检察院对此并没有“直接回应”;同时,家属反映申友证当晚被羁押在6号监舍内,未提供保暖的衣物、睡觉用的被褥。阜阳市检察院也未给予“明确的解释”。“对此,作为代理律师,我感到非常不解。”
其次,阜阳市检察院认为“申友证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系正常死亡”,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1900号)、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大司鉴 [2020]病鉴字第004号)均认为:申友证肋骨骨折为濒死期或死亡后抢救时按压胸部形成,与其死因无关。” 但是,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大司鉴 [2020]病鉴字第004号)确认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存在延误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的问题”,阜阳市检察院在调查结论中却“没有体现”。
周兆成指出,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28条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周兆成深感不解地认为,阜阳市检察院不仅要调查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情形,也要调查是否存在“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而延误治疗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错误就是“等行为”,但是,阜阳市检察院却“视而不见”,在调查结论中“直接予以回避”。
看守所未“密切关注”导致“延误救治”
“我认为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的死亡悲剧,其实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阜南县看守所的‘玩忽职守、延误救治’,直接导致一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申友证死亡时年仅47岁,正是壮年,上有老下有小,的确令人扼腕痛惜。”
周兆成指出,申友证仅仅因为早已关闭近3年的具有合法执照的棋牌室,却被阜阳市颍州区公安分局以“开设赌场罪”异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申友证在羁押前还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阜南县看守所本应该对申友证的身体状况进行“密切关注”,但却发生“延误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的严重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27条规定,在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检察人员以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兆成表示:“2020年6月7日,我们通过邮政快递已经就阜阳市检察院《关于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情况的调查结论》异议,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下一步,作为该案代理律师,我们也会就‘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向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以维护死者申友证家属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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