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0:58:29来源:法律常识
即使有保险,有代偿,有转让,因为无通知,所以仍然无保险追偿权。《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向光某银行南宁分行进行代偿的行为,等于向光某银行履行保险责任,不因此产生对借款人的保险追偿权;如不然,岂不产生了两个债权、两份债务,光某银行南宁分行、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均可同时向借款人伸手要钱,借款人同时要准备两份钱以应对索债?荒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追偿权取得方面,与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以及受让债权的个人相比,法律并没有对保险公司以特别优待,其取得追偿权的前提也应当是依法受让债权,也要满足法律对“通知”的要求。《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光某银行南宁分行并没有就债权转让事宜向借款人进行通知,故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未取得保险追偿权,无权向借款人追偿。
二审法院先由“光某银行南宁分行将对借款人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得出“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取得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结论(见二审判决书第8页第1段第3、4行),后由“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因承担了保险理赔义务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得出不适用“通知”等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的结论(见二审判决书第8页第1段第6至9行),其推理前后前后矛盾,违反逻辑,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