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2:31:2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2018)黑1283民初2532号
2018年5月17日17时许,原告为被告修理砖块,每完成一块砖被告向原告支付4-6分钱,原告原告自备修理砖的铲子等工具。因被告的拆扒场地砖墙倾倒将原告砸伤。
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以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为由,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观点】本案关键是如何区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与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1.法律地位方面: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地位;而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
2.合同内容方面: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与设备为定作人提供工作,并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本身,雇员只要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可,而不能要求雇员必须有劳动成果。
3.对价方面: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雇佣合同中,雇员只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4.工具的提供方面:承揽合同一般是承揽人自备生产工具;雇佣合同中一般是由雇主提供生产工具。
5.关系稳定方面: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临时的、短期的;在雇佣合同中一般是较为稳定的、长期的。
结合本案,原告每修理完成一块砖被告向原告支付4-6分钱,原告修理砖的铲子等工具为原告自备,虽然原告的工作场所因劳动对象涉及不动产要接受被告的安排,但原告可以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进程,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人身依附关系,原告完成工作的过程具有独立性,其提供的劳务不是被告的业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依据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