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2:30:5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我们主要讲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中的后期的伤残的评定一个鉴定时机的规定,第二个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后期的平常中的一些有关的解释和对条文的理解。
一
伤残鉴定时机
一般伤残等级患者受伤后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一般是在原则上认为它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也就是他的临床伤情效果稳定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1.应当在受伤后或伤后1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椎体腰椎颈椎胸椎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损伤),如果说椎体受伤之后然后导致脊髓的损伤是必须不能马上做鉴定的;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等。
{!-- PGC_COLUMN --}2.应当在受伤后3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非稳定性骨盆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愈复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等(2012年规定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是在伤后6个月(以上)可进行鉴定类型)。
3.应当在受伤后6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有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面部或者是身体的色素沉着;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症致智力缺损、精神障碍,植物人、迁延性昏迷、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周围神经损伤;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脊柱损伤内固定遗有功能障碍;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等。
4.应当在受伤后8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 肢体长骨骨折并发急、慢性骨髓炎,骨不连(2012年规定在伤后6个月(以上)可进行鉴定类型)。
5.应当在受伤后12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外伤性癫痫致伤残等级较高,经系统治疗一年后(新增内容)。外伤性癫痫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外伤性癫痫首先是颅脑损伤后遗留的一种常见的严重的并发症,在收集当事人的材料的时候在认定外伤性癫痫的时候首先第一要有颅脑外伤的病史,第二在病人外伤性癫痫发病的时候必须要有医院的记录和病史,第三就是在发病就医的时候要做脑电图的检查看是否有脑电图异常的现象发生。
6.对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同时,鉴定人尚能够判断损伤预后的,可在出院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
1.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相当的伤残等级。 不宜单独引用“附录”的概括性条款进行伤残评定(新增内容)。
2.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3.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2012年文件内容)。 2015年文件变更为:对于同一肢体多处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须按同一肢体功能障碍之和作为评残依据。
4.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或疾病),按本标准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须在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体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5.对于原一眼盲目的被鉴定人,交通事故损伤致健侧眼球缺失或盲目,可按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等级评定为Ⅴ(5)级伤残。(新增内容)
6.肢体大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髋、膝、肩关节),置换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9)级残。
7.四肢运动神经损伤的,可依据其损伤程度给予相应伤残等级评定,上肢臂丛神经严重损伤(无神经传导)按一肢丧失功能评定;尺桡神经损伤按其损伤程度及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下肢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的,可评定为Ⅸ(9)级伤残(其足下垂的矫形手术亦应给予相应治疗费用)。(新增内容)
8.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疾病均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如腔隙性脑梗死、椎间盘退变突出等),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9.伤残等级评定时,均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尤其是视、听功能)。
三
在伤残等级鉴定中,损伤与疾病、损伤与伤残程度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
伤残等级鉴定经常涉及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最常见的是伤者在原有伤(病)的基础上再次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造成已有伤(病)的组织器官再次损伤,应当首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然后再进行伤病关系的分析,并在分析说明中提供具体的损伤参与度。
在实际鉴定中,现存损害后果(损伤或伤残)与致伤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包括一因一果、多因多果、一因多果及多因一果。在鉴定项目委托与分析说明中,应分别予以说明,根据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将现存损害后果与致伤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一般分为如下六种情况:
(1)单纯由疾病引起,与损伤无关(无因果关系)(参与度0%);
(2)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诱因(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1%—20%);
(3)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辅因(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21%—40%);
(4)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括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41%—60%);
(5)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因(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61%—99%);
(6)单纯由损伤引起,与疾病无关(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
四
《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躯干、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
1.单纯头皮血肿,头皮挫伤、裂伤,一级脑外伤(脑震荡),单纯颅骨骨折,少量颅内出血,轻度脑挫裂伤等,不予以评定伤残的。
2.适用于《道标》第4.10.1.a)标准的损伤评残如下:
a.神经功能障碍:脑挫裂伤、颅内血肿遗留不同程度的主观症状,如头痛、头昏、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自主神经功能失调,同时辅助检查存在脑电图异常,或者CT、MRI检查脑内存在小软化灶;或者有轻微的脑室扩大和脑沟增宽的。
b.平衡功能失调的体征,应有客观检查依据。(2015年新增内容)
3.适用于《道标》第4.10.10.i)标准的损伤评残如下:
a.单纯性关节脱位恢复良好,锁骨骨折(非关节处),不宜评残。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或伴肩锁关节(行内固定手术)、胸锁关节脱位;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或肩峰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体部严重的粉粹性不稳定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的,可比照本条标准评残。
b.腕骨骨折(如舟骨骨折或多发性骨折)并严重影响腕关节功能。
c.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并成角畸形;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或者波及关节面;股骨粗隆间骨折并移位(撕脱性骨折除外)。股骨颈骨折视髋关节功能丧失情况、是否行人工关节置换等评残,但原则上至少可评为Ⅹ级残,但2015年的文件已将此规定删除。
d.髌骨即膝关节切除的,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或滑入关节之间;侧副韧带、十字韧带断裂明显影响膝关节稳定功能的。
e.胫骨两处以上的粉碎性并移位性骨折,胫骨严重粉碎性并成角性骨折,胫腓骨双骨折(胫骨须为粉碎性骨折)。
f.距骨粉碎性骨折(移位)并影响踝关节或跟距关节功能;跟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或骨折线进入关节面、复位欠佳;跟腱断裂手术后粘连影响肢体功能的。
4. 四个以上横突或/和棘突骨折的,可适用于《道标》第4.10.3.a)条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标准进行评残。
5.三根肋骨骨折加锁骨骨折的,可适用于《道标》第4.10.5.b)条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标准进行评残。
6.面颅骨骨折致面部明显不对称的,可适用于《道标》第4.10.2.s)条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及附录A.10.C)条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残。
7.两个以上胸、腰椎椎体骨折,原则上压缩需达到1/3以上,方适用4.8.3.b)条评为Ⅷ级残,压缩未达到该程度应视损伤情况下调评为Ⅸ级或Ⅹ级残;有明显退行性变的椎体骨折(如许莫氏结节形成),亦应视情况下调评残。对X线片上难以区分新鲜或陈旧性损伤的椎体楔形变,须行MRI检查判断(宜在损伤后2月内进行检查)。2015年文件变更为: 对X线片上难以区分新鲜或陈旧性损伤的椎体楔形变或有明显退行性变的椎体压缩性骨折(如许莫氏结节形成),须行MRI检查判断(宜在损伤后2月内进行检查)或专家会诊判断。可适用于《道标》第4.8.3.b)条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的标准进行评残。
8.四肢长骨(除腓骨外)骨折不愈合或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合1 年以上者,可适用于《道标》第4.8.10.f)条即按照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的标准进行评残。(2015年文件新增内容)
9.对于骨关节损伤导致的关节功能活动障碍,须测量关节被动活动度,并用量角器比对拍照存档;神经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则测量关节主动活动度并拍照存档,注意有无损伤基础并参考临床检查情况确定。
五
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2015年文件新增内容)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与职业病、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如涉及精神损伤(伤残),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只对躯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伤残)进行鉴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进行精神损伤(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