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0:45:30来源:法律常识
在各地违法拆迁的事情比较常,拆迁方的态度和套路也各有不同。但是,他们在法律面前都是无力的,即便在当地再有权力,面对法律的铁拳也是不堪一击。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大家讲解街道办也会怕咱们老百姓。
案情介绍
2004年,河北的王某等几户响应招商引资创建工业园区的号召,分别与村里签订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取得了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建设经营。
2019年5月,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地铁某停车场项目租地企业拆迁补偿公告》,王某等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上述公告除明确了拆迁补偿范围、政策依据、拆迁时间、拆迁奖励办法、搬迁时间外,还规定:对于2019年5月31日后既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企业,街道将根据本市和本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面对这种情况,王某等几户及时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处理拆迁补偿纠纷。京康律师指出街道办作出的上述公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随后指导王某等几户准备相关证据并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公告。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有意思的事情来了,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街道办便作出了《关于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地某项目租地企业拆迁补偿公告)的公告》,并进行了张贴。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街道办辩称其已经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但我们指出这并不能纠正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确认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街道办是否是依职权、依法定程序作出被诉公告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应认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并未提供其作出被诉公告的合法依据,或者说其根本没有依据可以提交,只能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撤销被诉公告,并以此主张对被诉公告再进行审查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并不能证明自身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二,原告王某等几户取得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需要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被告直接发布拆迁补偿公告属于超越职权范围作出的行为。
无论从以上哪点出发,都可以认定被告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因原告坚持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最终人民法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街道办原行政行为违法。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