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1:03:36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省与省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日益广泛。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北京人,选择在二三线小城市购置房产用于养老或旅游。小编提醒大家,异地买房存在一定的风险,一定要深入了解情况后再出手,切忌冲动消费。
今天,找到《律师帮帮忙》栏目组寻求帮助的是袁先生,面对售楼处人员三番五次劝说,决定在辽宁锦州购置一套房产。谁知交款后发现,收款方竟无购房资质。稀里糊涂购房的袁先生,连自己支付的购房款究竟去了哪儿都不清楚,这笔糊涂账该如何算?《律师帮帮忙》节目中,邢鹏律师将帮袁先生理清购买房产的思路,辨明法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接到陌生销售打来的电话,想必不少人都有这样的遭遇,而袁先生一系列的遭遇,要从他接听电话销售人员的电话说起。
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销售房产一直给袁先生致电。直到去年6月6日,袁先生才同意到楼盘的所在地锦州实地看房。
6月7日,在销售人员轮番的饥饿营销模式下,袁先生决定购买一套房产。据销售人员介绍,决定购房的袁先生可以缴纳十万元的信息费,这笔钱可以折抵十五万的总房款。
考虑再三,加上自己所带的钱有限,袁先生先交了五万元,这也算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以为新房也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回到家后袁先生却发现,事情似乎并不是这么简单。
袁先生的爱人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该公司是一家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并没有售房资质,也没有提供开发商的“五证”,于是,袁先生一家决定退款。业务员在获知袁先生的退款诉求后,表示答应退款,但是却迟迟没能实现。面对如今的情况,袁先生的五万元是否就这样打了水漂呢?袁先生下一步又该如何做呢?让我们看看邢鹏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邢鹏律师表示,本案属于购房者与开发商委托的中介机构之间,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据袁先生所述,当时在决定购房的时候,并没有看到开发商给中介机构的授权书,也没有看到关于房产的“五证”,对于自己交的五万元,袁先生也认为是日后为了享受购房优惠,所交的购房款。邢鹏律师表示,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房是合法的,但是中介机构在出售房屋的时候,需要展示开发商的授权书和开发商提供的“五证”。在看过相应的资料后表示,袁先生所交的费用,是一笔入会的会员服务费,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该费用与购房价款无关,并非购房价款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袁先生所交的五万元的性质与实际签订的合同相冲突。
为了能够顺利办理退款,袁先生找到锦州住建局,又通过住建局联系到开发商。开发商回应称,确实和该信息公司签订过一段时间的销售合约,但是在5月30日合同便已经到期。如果之后该公司的人员依旧带着袁先生看房,涉嫌诈骗。对此,邢鹏律师表示,该中介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能涉嫌刑事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公司所涉及的金额为五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袁先生可以到公安机关立案,根据自己的方式追回钱款。
目前,袁先生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做出受案登记,但是并没有正式立案。邢鹏律师建议袁先生,继续与公安机关沟通,陈述对方有刑事诈骗的故意或嫌疑,督促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一旦涉及到刑事诈骗,上当受骗的人绝不止袁先生,公安机关将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本案从民事方面考虑,邢鹏律师认为,袁先生可以起诉该信息公司欺诈,手中的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之一,除此之外,可以在起诉之后,向法院申请调取开发商对中介机构的授权书。调取原始证据之后,便可以清晰的看到开发商的授权期限,也就能进一步明确开发商是否涉及无权代理,构成欺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