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3:55:33来源:法律常识
常报全媒体讯 “丈夫明明和我签了一份协议,说将房子分给我。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怎么就不作数了呢?”近日,张女士来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吕秀琴求助。
两年前,来常打工的张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了男子小孙,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谈婚论嫁。婚前,小孙已经在常州全款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市值200万元左右。张女士的父母提议在小孙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屋上加上女儿的名字,但热恋中的张女士认为,跟小孙之间的爱情是纯粹的,不能被物质影响,便没有采纳父母的意见。
婚后不久,张女士便怀孕了。怀孕后,张女士发现老公变忙了,经常要“加班”。起初她以为丈夫是真的加班,后来才知道丈夫出轨了,这让张女士伤透了心。张女士想打掉孩子后离婚,但她的体质不适合堕胎,公公婆婆也介入劝说。小孙为了表示诚意,写下了保证书,并当着双方父母的面和张女士签订了一份书面的《房屋赠与协议》,将小孙婚前购买的房屋赠与张女士。张女士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原谅了小孙。儿子平安出生,丈夫浪子回头,张女士因为一纸房产赠与协议充满了安全感。
可是,这样的幸福生活持续了不到一年,张女士就发现小孙又开始夜不归宿,且愈演愈烈。张女士再次提出了离婚,并拿出房屋赠与协议要求房子归她,小孙却说:“光有书面协议,法律上不承认房子的赠与事实。”
张女士怎么都想不明白:她跟小孙已经签了书面的《房屋赠与协议》,怎么到最后自己会人财两空呢?
律师吕秀琴解释说,小孙说得虽然无情,但并没有说错。小孙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这种将房产约定给对方的行为,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本案中,小孙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行为的。
后来,吕律师为两人进行了调解。目前,小孙给予张女士30万元补偿,房子归小孙所有,双方和平分手。
律师吕秀琴提醒,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或者全部赠予对方,记得一定要去办理公证,或者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增名登记手续。要知道,未办理公证的,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庄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