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4:39:36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近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这一话题引起关注,广州市司法局于12月26日通报称,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
而该话题指向的是“风险代理”,根据律师代理的结果,来决定支付律师多少代理费。12月28日,南都记者获悉,同样因“风险代理”产生的代理费,廖女士被广州一家律所告上法庭。在廖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廖女士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财产分配方面风险代理,分段计算和支付。
在经过了数年之后,廖女士成功与李先生离婚,并获得了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广东某律所认为,廖女士未给付律师代理费,为此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女士支付30万代理费、10547元差旅费及利息。
2013年3月19日,广东某律所(乙方)与廖女士(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廖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纠纷一案,委托该律所指派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签订本协议时,廖女士向律所支付10000元作为前期代理费。离婚财产分配方面实行风险代理,分段计算和支付:即律师为甲方争取到财产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在五百万元以内的部分,由甲方按3%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超出五百万元以上不到一千万元的部分,由甲方按2%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超出一千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按1%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
若甲方得到的是非现金财产,甲乙双方同意按财产的当时市场价折算计付律师费的基数。律师及助理因办理甲方案件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上述代理协议签订后,廖女士向该律所支付了前期代理费10000元。
上述离婚诉讼一案经一、二审管辖权异议处理确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廖女士和李先生离婚。
6个月后,该律所指派律师再次代理廖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与李先生的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天河区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移送后,廖女士另行委托了贵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广东某律所亦指派了律师参与该案庭审。
2017年1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廖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并驳回廖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廖女士表示,至此以后,广东某律所未再参与该案之后的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的诉讼工作以及执行工作。
南都记者获悉,该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配,直至2019年才有了最终结果。2019年4月2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廖女士和李先生共有财产,包括广州市两处房产、贵州省遵义市一处房产、贵州省四个门面,合计价值为760万余元,均归于廖女士。
在该判决生效之后,广东某律所认为,廖女士在收到判决之后,未根据案件的进程告知律所,也没有表明解除或终止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为此该律所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女士支付代理费300000元及利息;差旅费及垫付费用合计10547元及利息。
广东某律所认为,在该离婚纠纷诉讼中,律所尽职尽责,无任何过错,亦无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该案诉讼进程延迟的行为。律所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完成了前期的财产调查及第二次诉讼的开启工作,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廖女士在该案中必然能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廖女士在其即将取得财产且律所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单方以行为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其理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律所的预期利益损失。
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自由意思表示,协议中对财产分配实行风险代理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条款,双方理应予以遵守。
对此诉讼,廖女士表示,从广东某律所接手她的离婚案件之后,在2013年至2017年整个诉讼过程中,该律所未及时全面办理委托事务,包括案件的上诉、被发回重审与该律所已经没有关联性,因为该律所没有参与后期的代理工作,在2017年最后一次参加庭审后就没有再指派律师参加诉讼,其行为已表示解除协议。
此外,廖女士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以及广东省物价、司法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规定,婚姻类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争议双方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财产分配实行风险代理的条款无效。
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未得到全面履行,该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跟进廖女士委托案件、及时开展代理工作,没有参加后续财产评估、庭审等诉讼程序,其诉请要求支付30万元代理费缺乏事实基础。
婚姻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委托代理协议对应条款无效
关于《委托代理协议》中所约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广东某律所应当清楚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收取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但其在代理廖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仍签订具有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合同,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部分的条款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
其次,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离婚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为此,天河法院认为,本案委托代理协议中风险代理收费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广东某律所作为专业提供律师服务的机构,应在第二次离婚诉讼的一审庭审后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在明知廖女士已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诉讼时,应向一审法院申请同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有证据证明该律所已尽到上述勤勉义务,存在过错。
而廖女士在案涉离婚诉讼移送管辖并另行再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后,未及时与广东某律所沟通协调委托事宜,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存在过错。
最终,天河法院依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至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最终确定廖女士应向广东某律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33208.24元。
此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差旅费及垫付费用合计10547元及利息,该费用应由廖女士承担,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一审判决之后,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廖女士向律所支付律师费5万元,并驳回律所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遂驳回廖女士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