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5:35:1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5月8日,据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上午10时许,仲某(男,27岁)因矛盾纠纷在华卫路某企业门口持刀杀害修某(男,31岁),随后逃窜至一超市内持刀劫持一名女性店员,后被民警开枪击毙并成功解救人质,人质未受伤。警方通报表示,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道平律师根据十几年来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积累的经验,可以初步作如下解析:
就被杀害的修某与被击毙的仲某而言,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被击毙的仲某蓄谋已久,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所以在跟被害人修某见面前携带了刀具,且用刀捅死了修某,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定性就要看被害人被刺杀的部位是否是致命部位?刺杀了几刀?如果是致命部位,只需一刀即可定性为故意杀人;若刺杀的不是致命部位,且仅刺杀一刀,比如刺杀大腿而伤到大动脉致流血过多而休克死亡,且被击毙的仲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仅是伤害的故意,则可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被杀害的修某可能也存在过错,在仲某刺杀他之前存在大声争吵。争吵通常是因为双方或者单方的某种利益受损,想争取或讨回公道,明辨是与非等等。若被杀害的修某存在过错,那对被击毙的仲某进行刑事处罚时通常会考虑到被害人存在过错,所以量刑时通常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仲某逃进超市后劫持人质,其行为极度危险,很有可能造成被劫持人伤亡,存在激情杀人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特殊的防卫行为,可以将劫持人质的仲某击毙或者对其重击使其不具备伤害他人的可能性。所以警方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击毙行为没有不妥之处。
(4)因为本案中杀人的仲某已经被警方当场击毙,所以对他的刑事处罚也就不再进行。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所以刑事处罚已经没有意义。
律师寄语:退一步,海阔天空!法治社会,能用嘴解决的坚决不动手!三思而后行,谋定而后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