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6:53:59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云南省某市某县房屋征收案件过程中,指导委托人颜女士依法向该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该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中征律师的指导下,颜女士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中征律师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颜女士的房屋位于云南省某市某县,因城市扩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见到政府发布的相关征收文件。经过多方咨询后,颜女士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成立维权办案组,第一时间启动司法程序主动出击。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委托人颜女士在办案组朱艳芳律师的指导下,向该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1.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及申请人房屋及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及土地用途;7.申请人房屋及土地所在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相关文书材料。”
该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中征律师认为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7月4日,朱艳芳律师指导委托人颜女士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2022年8月29日,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相关事宜作出正式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相关事宜作出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