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8:08:37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方支付投资款后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形,如投资被用于影视作品的拍摄,且能呈现一定的成果,如影片已经杀青,则该方当事人诉请返还投资款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若解除时投资款未被实际用于影片项目,此时诉请返还投资款则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
甲乙签订电视剧合作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该剧,甲出资60%,乙出资40%,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该剧收益及版权。关于物料的交付,涉案合同约定:甲应向乙提交以下文件和物料:该剧后期过程中,在完成任意一集完成母带时,立即交乙审看,以及时修改存在的技术问题,保证完成片的技术质量;摄制完成,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提供一套完整的剧照及宣传材料;获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如下全部所列的其他资料:高清晰简体字幕版和高清晰无字幕版母带。关于发行,涉案合同约定:由乙负责该剧中央电视台首轮发行工作并享有该部分发行收入15%的发行费,甲负责该剧除中央电视台首轮发行之外的其他发行工作并享有该部分发行收入15%的发行费。
签约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但甲在乙签约之前曾与丙签订合作投资合同,且因其与丙合同纠纷致诉,法院判决该剧版权完全由丙享有。此外,甲并未向乙交付物料,致使乙也无法发行该剧。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投资款,乙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涉案合同约定,甲乙共同出资拍摄电视剧,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版权及收益,涉案合同应为合作创作合同性质。甲乙通过涉案合同建立了合作拍摄发行电视剧的合作关系,作为投资方,乙的的合同目的有二:一为通过投资取得该剧相应版权,二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发行获得经济收益。后者以前者的实现为条件,如无版权,则发行权授权无法取得,前者的丧失会导致后者无法实现。事实上,履行中,乙的两项目的都已经落空,即该剧版权被判决确认为丙所有,乙虽然对影片出资,但未获得相应的版权;甲并未向乙交付物料,乙也未完成影片的发行。乙行使解除权具有法律依据,能产生解除的效力。
关于解除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甲根本违约所致,甲对解除的结果负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非对一切合同解除的情形均适用,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确定。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恢复原状发生在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形,以给付时的原物及其孳息返还为标准。
通常情形下,在合作创作合同关系中,投资被用于影片拍摄,并以拍摄成果形式呈现,在解除时无恢复原状的可能。但在该案中,乙向甲支付投资款,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是甲受领投资后并未将其用于电视剧的拍摄,即甲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乙的投资并未发生形态改变,具备返还的可能。此外,甲根本违约,乙获得版权并发行该剧的两项合同目的都未能实现,在与甲的合作中,乙未获得任何收益,具备返还的必要。
故而,在合作创作合同关系中,如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当事人应该共担风险,在解除时投资款能否足额退还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一方支付投资款,但另一方未将投资用于合作影视作品的拍摄或其他相关用途,且支付投资款的一方未获得合同利益,则解除时返还投资款的主张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7537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