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0:04:5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的第9条规定了担保豁免的情形。对于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下面将对每种情形逐一探讨。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是基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考虑。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经济条件较差,且案件事实清楚,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大,且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一般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多为女性,该类案件中,女方一般不掌握家庭财产控制权,加之遭受家暴、虐待,经济上处于很困难的境地,支付离婚案件诉讼费及律师费都较为困难,提交财产作为担保则更不现实。并且男方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极大,财产保全更为迫切紧急。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因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应当允许检察院不提供担保。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见义勇为的行为具有公益性,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不要求见义勇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体现。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从发生保全错误风险角度来看,一些简单的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基本能够判断出原告能否胜诉,可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时,其经济实力较强,本身有强大的偿债能力,责令他们提供担保,必要性不大。
七、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不会出现保全错误,债权人无须担保。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资深法律专家,二十年专注执行案件,智舟律所创始人。希望以上的文章能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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