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1:03:28来源:法律常识
一、作为风险代理案件,律师方最担心的是客户方在案件代理完成时律师费得不到满足。最害怕客户耍赖。所以律师在代理风险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懂得预防与客户之间的风险,因为在利益面前哪有那么多道义与法律意识,只有永远的利益才是第一位的。
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利益得不到满足,就能够有效抑制住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的积极性。也就能够让律师主动有效拒绝风险代理案件了。
二、客户的法定实体处分权与程序的法定处分权属于客户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三、律师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是属于合同的范畴。其中约定的客户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的如何约定行使并必然不导致委托代理合同的无效;只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限范围内才会无效。
四、客户自己处分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效果大于律师所授予的权利。
当客户办理法律事务时自己改变了与律师之间的约定时,最终的处置权在于客户,不在于律师。
五、客户改变了与律师约定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与程序权利的处分发生了对外与对内不同的法律效果。
对外是有效的;对内是指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也是有效的,但是应当视为与律师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支付律师代理费。如果客户有意阻止条件的不成就那就应当视为条件的成就。
六、有些案例法院不支持律师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值得我们反思。我觉得判决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