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1:49:3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梁某等人为了了解政府征收其房屋是否作出过征收决定,于是根据当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向某乡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之后,石沉大海,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未收到任何答复文件。于是,梁某等人依法向上一级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县政府责令乡政府作出答复。县政府以乡政府提交的证据证明乡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及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为由,驳回了梁某等人的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梁某等人依法以乡政府及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判令乡政府作出答复。
案件结果:
近日,我们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支持了梁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限乡政府在30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能否以当事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而不作答复呢?
对此,是不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二项就明确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那么,即使本案中梁某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由某乡人民政府公开了,那么在收到梁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依法告知梁某等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在什么地方等,而非不理不问或者以已经公开为由不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