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买立功线索,找律师买立功线索有用吗

时间:2022-12-21 12:41:29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砍伤对象前男友至六级伤残,伙同律师伪造立功及精神病证明欲减刑

女友的前男友电话邀约见面,小王带着朋友一同赴约,没料到对方竟砸来自制燃料瓶,还抽出了“管杀”。小王夺过管杀,伙同朋友追砍女友前男友,将其砍成重伤。

原法院一审判决7年后,却被常德中院指令澧县法院再审。近日,该案的再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揭开了相关的内情。

原来,在砍伤女友前男友后,小王找到朋友办了一张假的精神疾病证明。小王当时的代理律师为了让他被轻判,与公安机关谈条件,编造虚假材料,让他有了“立功”情节。在“精神疾病”和“立功”的双重保障下,小王成功轻判。

砍伤人后获轻判

2010年5月6日晚,小王接到了女朋友前男友小黄的电话,带着朋友小陈来到石门县某餐馆前与小黄见面商谈。交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小黄用事先准备的自制燃烧汽油瓶砸向小王和小陈。小王和小陈立即跑进餐馆,分别拿得铁勺和菜刀出来还击,小黄则拿出事先准备的“管杀”。争斗中,小黄砍了小王一刀。

小王奋力夺得“管杀”后,手持“管杀”,小陈手持菜刀,合力追砍朝小巷子里逃跑的小黄。二人对小黄一顿乱砍、乱打,致小黄失去知觉、躺在地上不动,后随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小黄构成重伤,为六级伤残。在案件审理期间,二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二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该协议已经履行。

在石门法院原审一审时,法院认定部分有这样一句话,小王向辩护人提供线索,委托其辩护人劝导小陈归案,小陈受劝导后回石门准备投案,但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小王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石门法院原审认为,小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小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王提供同案人线索,规劝同案人归案,其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陈在他人的规劝下,准备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小陈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2012年的原审判决小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此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一年十个月。

找朋友提前预备精神病鉴定证明

判决生效7年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决定书,指令澧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记者注意到,小王之所以被从轻处罚,有两个关键的因素,立功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然而,这两个情节的出现却存在猫腻。

公诉机关再审指控,石门法院原审认定小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及有立功情节,小陈有自首情节均不成立。

再审判决书揭开了背后的真相,原来背后都离不开小王之前的辩护律师覃某的帮忙。

小王朋友洪某的证言显示,在本案案发之后,小王就找到了他,让他帮忙去医院开一个小王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说将来打架伤人了,有这个证明就不用抵命。

“我听后认为不会有严重的后果,就答应帮他找人去开这个证明。”洪某在石门县人民医院门口开了一家土菜馆,认识了一些医生。在洪某的帮助下,医生给小王开了精神疾病的证明,结论建议小王到上级医院诊断治疗,落款时间还特地往前推了几个月,时间写在小王砍伤人之前。

开证明的医生承认,他给小王开具的诊断证明上对小王病症的描述都是他凭空捏造出来的,他并未对小王进行检查。

为了帮小王出面运作案子,洪某找到了覃某摆平这事。“覃某要我们把被害人赔偿工作做好,还提到过小王的母亲是精神病,家族精神病都有一点遗传,可以从这个方向想办法。”

当时因小陈没有归案,覃某想到一个办法,通过小王提供小陈的线索,抓到小陈后,就可以当作小王的立功表现。尽管洪某知道小陈可能躲在女友家里,但他也没有向公安机关透露。

覃某的第一个计划失败了,小陈被石门县公安局二都派出所成功抓获归案,而且小王在其中没有起到作用。洪某称,小陈约他见面,他劝小陈自首,结果警察及时赶到将小陈抓获。

洪某将事情告诉了覃某,一个月后,覃某想出了一个办法,让小陈和小王都可以从轻处罚。

覃某让洪某说,是洪某打电话把小陈从广东喊回石门投案自首的,并且在投案的路上被抓获归案的。“把小陈回来投案自首,跟小王提供线索联系起来,就可以认定小王立功。我和覃某商量后,我就按照他的意思办的。”

律师帮忙运作“立功”

小陈一直没有交待犯罪事实,覃某称,他向当时石门公安局一刑侦副大队长提出了条件,“我可以给小王做工作要小陈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刑侦队也必须出示小王通过我和洪某来规劝陈某投案自首的证明,作为小王的立功表现,他当时没有明确表态,只说这个事做得好,可以考虑我的提议。”

之后,覃某去看守所会见了小王,小王答应了,此后小陈也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作案中的行为。

为了完成计划,覃某还帮小陈联系了律师。覃某称,副大队长参考他写的情况说明,写了陈某的到案说明。

“这份说明不是真实客观的,洪某规劝小陈投案是真实的,但是小陈答应我,同我在‘官码头茶楼’见面是虚假的,是我为了把小陈投案自首这件事作得完美而编造的。”覃某的证言显示,他们当时做了很多材料,心里也没有底。“二都派出所的原始抓获经过用我们的假材料替换,真假材料都在案卷中,看检察院和法院怎么采信了。”

覃某认为,小陈投案自首的材料是虚假的。“我伪造小陈的投案自首材料,是想给小王提供好点的辩护,搞一个立功的表现,所以我从小陈投案自首方面做文章,伪造了材料,作为小王立功表现的证据。”

再审改判,自首、立功均与事实不符

澧县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小陈系自首、小王系立功与再审查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小王的辩护人辩称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查,小王之前有多次的犯案经历,从未提及有精神病的事实,且在本案中小王的作案动机明确,犯案后迅速逃离,知道自己犯罪的后果,行为举止并无反常,并在庭审中供述自己没有精神病。且石门县人民医院医生证实为小王开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

再审时,两人辩护人提出,小王系正当防卫、小陈系防卫过当。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对二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在此过程中,小王实施了防卫行为,将被害人所持管杀抢走,并予以反击。但在被害人没有任何工具,没有能力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时,小王仍持管杀、小陈持菜刀对被害人进行追赶,将被害人砍倒在地后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已经超过正当防卫范畴,系对被害人的一种报复性故意伤害行为,故对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澧县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以小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小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吕柔萱 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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