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5:13:02来源:法律常识
一、实务指引
1.什么是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即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股东协议的签订目的,是对各方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和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治理、利润分配、解散、清算、投资人的退出等事项作出全面、具体的约定。
在实践中,除了公司成立之初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外,可能还会有股权转让协议、融资的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协议等。
2.什么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为以后公司各相关主体依据公司章程追究各自的责任提供制度依据。
3.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关系
在实践中,在投资设立公司时,投资人通常会在公司章程之外,同时签订股东协议对各方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和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治理、利润分配、解散、清算、投资人的退出等事项作出全面、具体的约定。
那么当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呢?在实践中,主要是参考以下标准:
(1)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而股东协议有约定的,可依照股东协议。
(2)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3)以签订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4)股东协议明确约定冲突解决条款的,可依照该约定。
二、经典案例
《郭某某、德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2022)辽02民终2911号)
1.案情描述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德乐公司
2015年,酷派公司、恒波公司、德乐公司与郭某某共同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酷胜公司”。
其中,《投资协议书》约定各投资方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全部认缴出资额存入合资公司账户。该《投资协议书》第十六条第3款约定“本协议与合作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文件、内部决议文件等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2015年12月25日,酷胜公司成立。全体股东最终在2016年1月29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日期是2064年12月30日。
因《公司章程》出资时间与上述《投资协议书》冲突。德乐公司向法院主张郭某某属于逾期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郭某某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但其仅出资70万元,尚欠230万元未出资。故郭某某还应当向酷胜公司出资230万元。郭某某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投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郭某某作为酷胜公司的股东,有按照协议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郭某某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虽然,全体股东最终在2016年1月29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日期是2064年12月30日。但是《投资协议书》中约定了冲突解决条款:“本协议与合作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文件、内部决议文件等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因此,当《投资协议书》约定了冲突解决条款时,可依照该约定。因此,被告郭某某的履行出资义务期限应以《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为准,其构成了违约。
三、法律法规依据
《公司法》
第7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