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5:57:37来源:法律常识
这一问题涉及到对“律师独立辩护原则”的理解,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受法律保护,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一致的辩护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辩护律师是不能完全独立辩护的。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律师辩护权是由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因此其本质上从属于当事人,只有在保障人权和违法性限制的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辩护人的职责是在控辩对抗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不受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辩护权独立性的内涵,应当是独立于其他法外因素,而不是独立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
基于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在当事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做无罪辩护,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做罪轻辩护。当律师与当事人不能就辩护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出现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二条给出了指引,规定了协商解除委托关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