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6:11:4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FM全媒体《维权超给力》接到多位车友反映称,他们先后在福州市长乐区滨江商贸城订购了商品房,本以为只要签了购房合同后就能顺利办下产权证,最近却被告知,只能公司能够办理产权,换句话说,他们必须要注册一家公司才能够继续购房。“这是要逼我们每个人都去当董事长才能买房吗?”
2018年2月份,福州的徐女士(化名)通过朋友介绍前去长乐滨江商贸城购房,每平米房价在9000多元。在参观了现房后,徐女士先后付了七成的定金和订购金,合计113万多元。徐女士告诉记者,销售人员只是告诉她,房子户型“SOHO”、只有四十年产权、无法贷款,以及尾款可等到房子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缴纳,却隐瞒了最重要的信息。
徐女士:“去年10月份通知我们交尾款办公司的产权证,我就纳闷了,为什么是办公司的产权证,后面一些业主查了一下,才发现这批房子是属于钢铁物流产业园项目,产权只能办在企业名下,不能办在个人名下。”
随后,开发商的销售人员积极地协助业主们“注册公司”,用于办理产权证,业主们也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多大影响,直到有部分业主提出质疑:公司产权的商品房,需要额外缴税。
徐女士:“这个地块是商服用地,就算产权办下来了,我们每年还要缴一定比例的税,跟销售核实了一下,我们这都是一百多万的房子,每年要交一万多,就等于我买了房还要租房住。”
气愤的业主们找到了开发商讨要说法,谁知负责人直接亮出了大招——当时业主们签下的订购协议。原来,协议中清楚地写着“五年后需转让给入驻企业”“乙方(业主)需在期限内制定一家在长乐市登记注册的入住企业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条款,这让业主们直接傻眼。
徐女士:“买房的时候就很大意,觉得别人能买我也能买,协议写的条款都没看清楚,也有一些业主当时看到也有些纳闷,但提出的问题都被销售人员忽悠过去了,就说协议里面的企业跟我们没关系。”
根据订购协议上的电话,FM全媒体记者心野联系了滨江国际营销中心,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此前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已经撤离,她目前只负责收款、办证、网签等工作,因此对于当年业主们订购时的情况并不太了解,不过据她所知,目前业主们的购房确实需要注册公司才能进行。
滨江国际营销中心前台工作人员:“现在就是业主想一个公司名称,我们帮忙核实公司名称能不能通过使用,然后交点钱刻个公章,办个营业执照,然后就能来签合同了,它这地就是商业用地,只能办公司的产权。”
而当记者提出希望和公司具体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时,该前台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方便提供负责人办公电话”以及“不方便记录记者联系方式后续答复”。
不过,在今年1月19日上午《第一帮帮团》的现场直播当中,一名负责人乐先生则对此事做出了回应。乐先生称,售房时公司的销售人员并没有承诺过商品房能够办理个人产权。
长乐市滨江实业有限公司 乐先生:“如果业主认为有,可以拿出证据出来,我们现在书面的订购协议已经很明确写着了,是以企业名义购买,现在已经有一批业主办好产权证了。卖给他们的时候就不是住宅,是商业服务用房。”
乐先生表示,之所以在业主们签订购协议时没有要求他们注册公司,是因为当时还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公司也以协议的方式告知了业主,后续需要以企业的名义来办理相关手续。
长乐市滨江实业有限公司 乐先生:“不管任何房子,如果在政府没有限制的条件下,怎么办产权证都可以,但是我们有告知客户,政府对这块地有限制,整个用地是商业服务用地,是通过合法的出让取得的。”
在采访过程中,业主们还向记者表示,他们去年曾因此事向长乐当地住建部门投诉。可住建部门的回复令业主们大吃一惊,回复中显示,“根据法律规定,出让地块物流项目竣工后,产权五年内不能分割转让,五年后必须由入驻企业购置,故我局未予批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此,《维权超给力》对接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长乐市滨江实业有限公司曾因未批先售而遭到他们的处罚,除了罚款三万元之外,也将这家公司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当中。
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 工作人员:“他当时还没有拿到卖这个房子的资格,就是他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他就把房子拿去卖了,这是明显违规的行为,后面是到去年12月14日才取得了许可。”
不过,房管科工作人员也指出,这个房地产项目在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进行了限售备案,规定项目的销售对象必须是面向企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告知市民,那么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建议市民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在福州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上,记者也看到了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于此事的相关答复,显示项目所属地块为专业物流用地,产权五年内不能分割转让,五年后,若转让必须由在长乐注册登记的企业购置。
既然开发商直到2020年12月14日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在此之前与业主们签订订购协议是否有效?对此,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工作人员称,局里也正在同相关法律专家沟通,截至目前尚未有具体的结论。
对此,《维权超给力》特约律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表示,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的权力情况下销售商品房,本身肯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在这样条件下签订的订购协议也应当是无效的,建议业主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周林律师:“即便后面开发商取得了许可,那也要看之前签协议业主的态度,如果坚持要认定协议无效要解除,法律上也会支持业主,因为开发商当时并没有权力处置这些房子,也没有权力和业主签协议。”
不过,周律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一定要理性,对签署的协议要反复确认条款内容,一旦协议生效,即便消费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很有可能站在不利的一方。
周林律师:“你说你被忽悠了、被胁迫了,这举证责任都在消费者这边,这举证难度就非常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