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7:18:28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许经营行为凭借其投资周期短、效益高、经营管理模式与营销策略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受到了不少创业者的青睐。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也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因行业领域鱼龙混杂,部分特许人虚构经营资质、虚假宣传,一些加盟者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对所加盟行业了解不深入等因素,因仓促加盟所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诉诸法院的也不在少数,而且往往案情较为复杂、化解矛盾难度较大。
案情简介
2021年,杨某与某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XX丸单店合作协议》(下文简称协议)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湖南省某市范围内以商标“XX丸”项目技术体系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乙方提供选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将店址的房产证书复印件(如属乙方所有房产)或者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乙方租赁)向甲方提交备案。甲方同意乙方销售甲方许可产品和提供相应服务的门店,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产品手册和操作制作工艺。甲方授权乙方在门店内使用甲方相关项目经营标识,获得甲方指定供应商授权项目内的相关产品”;协议约定某餐饮文化公司负有培训杨某的义务;约定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工艺手册》操作且《产品工艺手册》内核心料包需从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供应商处直接购买;协议还约定杨某0元加盟公司,杨某向公司缴纳保证金29800元,管理费3000元。
协议签订后,杨某向某餐饮公司支付保证金29800元及管理费3000元共计31120元。后杨某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杨某损失。
案件要点
本案律师研究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委托人签署的合同以及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运营方式,确定本案件中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再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确定以某餐饮公司严重违约解除合同,赔偿委托人损失诉讼策略。
办理思路
特许经营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新颖的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2008年4月1日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案由上被明确为知识产权纠纷。2009年7月截至目前,青秀区法院已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0件,从受理情况看,行业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纠纷发生的原因多集中在加盟的投资预期与现实受益力的背离。2007年5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然而《条例》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各法院对于条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
基于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了解,本案律师从某餐饮公司作为商业经营特许人,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业特许资质备案;没有申请“XX丸”商标的注册;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基本要求;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某餐饮公司合法披露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通过虚假承诺以及隐瞒核心料包和主营产品虾滑的真实价格品质的方式欺诈委托人,让委托人产生错误认识签署合同等这几个点来办理。最终,法院支持了本案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当人们考虑进行品牌特许加盟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考察,并对相应行业市场风险有一定的认知与预判,必要时对连锁加盟总部的经营资质、经营模式、实际履约能力、业界口碑及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等进行考察了解,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查询手机APP等查询该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查询企业是否拥有其所称的商标、专利等特许经营资源;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查找该公司的相关信息,若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涉诉信息较多,则要慎重考虑该企业可信度,切莫因一时被商业宣传“忽悠”而盲目投入大量人财物力进入自己不熟悉的行业和领域。
另外,投资者还应当对自身的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预估欲加盟行业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等。同时,作为被加盟方,也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向对方披露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投资者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要注意秉承细致审慎的态度,尽量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详细、规范、可量化的约定。特别是要约定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如店铺选址、装修要求、相关证照办理、开业条件、保证金返还、双方间经营利润的提成、分配、违约责任等事项。
同时加盟者要注意提升法律意识,保存好相应证据,如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货物数量、价格清单及签收凭据、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明、原始载体中的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依法及时理性维权,切实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许人也要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培训、指导工作,诚信经营,最终实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