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8:49:20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处理了一个借款纠纷案件,这个案件历时将近一年。案件涉及金额不大,只有13万元,一共有四笔转账,其中有两笔,是原告转给对方的朋友,另外有两笔,是原告的朋友转给对方。现在对方公司已经停业,老板也找不到了。好在当时打借条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还有自然人的签字。但原告起诉时,仅仅只有一张欠条。我跟原告讲了。经济有欠条还不够,一定要取得当时的转账记录,而且要转账的人说明这个转款的用途。饮食时间太久。相关人员很难以找到。而且当时帮原告转账的朋友,现在很不愿意配合。所以取证有点困难。
这个案子经过公告送达,经过几次庭前准备,沟通过很多次,情况已经非常明白了,如果再不能取得关键性证据,原告的起诉将很难被支持。我把案件可能怎么判分析给原告,对此,原告一肚子委屈:我明明有欠条在手,为什么赢不了官司?你们是不是在故意刁难我呢?
我跟原告解释,没有人去为难你,尤其是你的律师,更加不会为难你,只会你引导你怎么才能胜诉。所以你千万不要带着情绪,我们要实事求是的去找证据,解决现实问题。后来,经过我和原告的不懈努力,终于在证据方面有所突破。当我们把新的证据交上去后,我能感觉到,就连法官也如释重负。法官说:“仅仅有欠条,让我怎么判呢?我要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分析之后,才能做出判决。”
那么,什么是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呢?通俗来讲,就是你要拿出证据,让法官在即使不能非常确切的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也有足够大的把握,认定你所说的事实是成立的。结合欠款案件,如果不仅有欠条,而且有直接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借款金额发生的事实,才能有把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