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9:23:4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即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检察院出现的频率,要远低于刑事诉讼(毕竟检察院是公诉人),甚至远低于案件数量总体少的行政诉讼。
而且,民事诉讼的绝大多数的当事人也根本到不了与检察院打交道的地步,一二审结束,申请再审是没支持(那么这3道程序,已经筛掉很多人了),继续的才可能去走检察院,叫申请民事监督或者申请抗诉(如果不经过申请再审,直接去检察院不容易被受理),那这时候就没多少人了。综上所述,这就造成很多人对检察院的印象很模糊。
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最大的作用就是监督,但是实践中,检察院主动监督的数量有限,大部分还是当事人申请,那么配合检察院的每年的任务指标数量,那么走检察院就是个维权的机会,即先启动再审再说,先进去这个门。后期启动更难,启动不了,一切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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