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共享汽车肇事赔偿

时间:2022-09-26 07:09:11来源:法律常识

私人跑车出租共享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判了

私人名下的豪车兰博基尼共享租车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为由拒绝理赔。日前,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私家车共享出租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该类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3月,戴某将其名下一辆兰博基尼跑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的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戴某与其子均为某租车平台的注册会员,自2015至2019年期间,两人先后在该平台登记了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20余辆豪车对外出租。2019年4月25日,案外人王某通过该租车平台租赁了涉案车辆。次日,王某驾驶涉案车辆与路边绿化发生碰撞。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为“家庭自用车”从事租赁,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合计1,270,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以个人名义对自己所拥有的非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后置于租车平台用于租赁经营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增加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戴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通过共享租车平台将涉案车辆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赁使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和使用人、管理人,扩大了车辆的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的出险几率,该等变化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因戴某未将此等情形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王某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风险应当由戴某自行承担。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孙倩介绍, 近年来,共享经济新模式层出不穷,从网约车、顺风车,到共享单车、合乘拼车、共享租车,新业态的涌现不断对传统保险业提出挑战。

首先,从保险标的之用途、使用范围角度考查,虽然该租车平台的服务目的是为车主将自有车辆在闲置时间租给他人以获取一定收益,并未专门用于出租,但出租行为显然并非出于日常出行所需,且在出租状态下,车辆的行驶路线、使用范围也偏离了被保险人家庭自用的范畴。

其次,本案中,戴某将车辆控制权交给王某等不特定第三人,无从审查王某的驾驶能力、驾驶习惯、使用频率、使用范围等情况,对车辆可能产生的危险处于放任状态,故该种改变车辆使用人、管理人的行为亦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

最后,从保险人对危险程度的预见能力角度考查,戴某是以家庭自用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亦基于此予以承保,无从预见到戴某将其置于共享平台用于出租。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共享租车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出行方式,有效促进资源充分利用,具有一定进步性。从保险角度而言,其风险处于营运机动车与家用机动车的中间地带,我国车险市场上却未见针对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保险产品,应鼓励车险行业革新保险精算技术,回应新业态下的新需求,以创新谋发展。

责任编辑 倪莉琪

来源 浦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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