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22:14:46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口头遗嘱,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原告:原告杨一×要求与被告杨二×平均继承上述遗产。
被告:被告杨二×认为杨某某名下的 20 万元存款并非全部为遗产,其中 12 万元是其父母的共同存款,交由杨某某保管;且杨某某在去世前留有遗嘱,要求这 20 万元全部给杨二×,所以这 20 万元应该全部归杨二×所有。
原告杨一×系被告杨二×祖父。原告杨一×系被继承人杨某某之父,杨某某之母孙某某于 2006 年 6 月 25 日病逝。杨某某与案外人杨三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即××,后二人于 2007 年 7 月 9 日离婚,离婚后杨某某未再婚。
2013 年 10 月 24 日被继承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处理,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救治,后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因急性肺栓塞死亡。
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遗有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03×××44 的存单一张,本金 200000 元,截止到 2015 年 11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2141.53 元。杨某某生前曾向处理其交通事故的民警王建表示,让民警将这20 万元交给杨二×,因其无法提供杨二×的联系方式,将该存单交给民警保管,待其伤愈自己交给杨二×。
被继承人杨某某生前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有效的口头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 1138 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 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被继承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虽向事故民警口头表示“将 20 万元给儿子”,并将存单交由民警保管,但其生前在仅有一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应由原告杨一×、被告杨二×应平均继承,原 告杨一×取得 106070.76 元,被告杨二×取得 106070.77元。
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03×××44)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杨一×继承 106070.76 元,被告杨二×继承 106070.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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