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0:48:4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婚后房产夫妻一方说卖就卖?购房违约后,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需要双倍退还吗?房子是一个家庭积累财富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购得,一旦发生纠纷,问题千头万绪,令普通市民理不清。
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将于11月16日上午9:30准时开通,邀请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诚功集团本部副主任、银行保险业务部主任曹磊律师和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雷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市民可在11月16日上午拨打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案件事实:徐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徐某名下。2021年5月,在未与妻子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徐某擅自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知晓此事并明确拒绝销售该房屋。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徐某诉至法庭,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追求徐某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这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徐某在未取得其妻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其无权处分导致合同交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徐某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购房人赵某可以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徐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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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律师,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诚功集团本部副主任,银行保险业务部主任。
律师简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三级律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九届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优秀委员,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银行与金融业务、商事业务及公司法律事务。
曹磊律师先后担任青岛广播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真请调解”栏目和107.6频道的特约嘉宾,曹磊律师也是青岛市城阳区“社区法律顾问团”和“惠企法律顾问团”成员。
张志雷律师,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简介:青岛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委员、平度市法律顾问团专家、青岛市仲裁委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为银行与金融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建设工程纠纷等。执业以来先后担任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体育局、山东高速、青岛银行等单位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了多起在青岛市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先后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青岛市市南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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